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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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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8日

  (2023)浙0106民初8020号

  谭青松、宋文慧: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8020号原告林晓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211号

  陈剑: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7211号原告张林诉被告陈剑、杭州蓝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746号

  徐起隆:本院受理原告杨鑫与被告徐起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647号

  夏立国:本院受理原告曹巍与被告夏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5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205号

  林凡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与被告林凡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凡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代付款1569000元。二、被告林凡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利息损失(以1569000元的未付款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98080.88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林凡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公告费650元。四、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有权就被告林凡星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宝山九村23号101室的房产以其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54元,由被告林凡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056号

  胡海军(住浙江省龙港市龙江路):本院受理原告周桥清诉被告胡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并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333号

  赵勇:本院受理原告沈守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赵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守明货款171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赵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911号

  无锡友兴金属压铸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20206738266454F):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锐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友兴金属压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285号

  程三兴: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峰雷与被告程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099号

  史田忠、南通市蓝翔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国强、朱朝富、王锡光与被告史田忠、南通市蓝翔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通市蓝翔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史田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高国强、朱朝富、王锡光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南通市蓝翔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史田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国强、朱朝富、王锡光人工损失4500元;三、被告南通市蓝翔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史田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国强、朱朝富、王锡光设计费15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高国强、朱朝富、王锡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南通市蓝翔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史田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951号

  何思意(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1****1116):原告宁波市北仑区爱兵地板店与被告宁波居家印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何思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居家印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何思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爱兵地板店货款人民币29642元,并以29642元为基数,赔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41元,由被告宁波居家印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何思意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支付,由被告何思意在履行义务时一并返还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676号

  蔺磊(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3****0710):本院受理原告曾华与被告蔺磊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曾华与被告蔺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曾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275号

  王本博(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6****5016):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本博、无锡市北驰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本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60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本博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王本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689号

  要腊福: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要鑫、要腊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要鑫、要腊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83349.97元,支付以83349.97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要鑫、要腊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00元。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被告要鑫、要腊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592号

  方明才:原告朱君、于兹斌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46号

  李德羽: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5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羽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浙F1-2008-1,合同编号201301030028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21年5月12日解除;二、限被告李德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浙F1-2008-1,合同编号2013010300281)网签备案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46号之一

  杨静: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546号之一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浙F1-2008-1,合同编号201301030028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21年5月12日解除;二、限被告杨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浙F1-2008-1,合同编号2013010300283)网签备案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46号之二

  杨敏杰: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敏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546号之二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敏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浙F1-2008-1,合同编号201301030028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21年5月12日解除;二、限被告杨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浙F1-2008-1,合同编号2013010300284)网签备案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46号之三

  王士平: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士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546号之三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士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浙F1-2008-1,合同编号2013010300102)、《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23年3月16日解除;二、限被告王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浙F1-2008-1,合同编号2013010300102)网签备案手续;三、限被告王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236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331号

  常州市广佑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伟新与被告常州市广佑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3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67号

  张志东: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汤士统、张志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志东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81号

  刘鹏:原告宁波市鄞州真士夫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鹏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真士夫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款项252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被告刘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015号

  周玉堂: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周玉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保险赔偿款2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1月11日9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517号

  福州市如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可萌贝比商贸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3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福州市如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给原告宁波市可萌贝比商贸有限公司直播服务费用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5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宁波市可萌贝比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1755元,由被告福州市如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365号

  刘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与马晓红、胡宏强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后被告马晓红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提出上诉,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213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中判令关于上诉人马晓红向被上诉人宁波海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66.5万元,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马晓红已经全部实缴出资;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6000号

  俞展望(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白漾港小区4幢507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40301061X):本院已受理原告鲍斯选与被告俞展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359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4359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60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174号

  张江波:原告施桃花与被告张江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张江波赔偿原告施桃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5501.16元;二、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施桃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5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066号

  刘晓滨:原告刘忠瑞与被告刘晓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5000元吊车租赁费用及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998号

  代军见: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635号

  汪得:一审原告孙国财与被告汪苏文、汪映辉、汪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4日宣判。被告汪映辉对该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执清6、13号

  申请人谢丽珍、邱少平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受理(2023)浙0304执清6号、(2023)浙0304执清13号谢丽珍、邱少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二案,并指定吴承敬(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职管理人)担任谢丽珍、邱少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谢丽珍、邱少平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吴承敬(联系人:吴承敬、周艺明;联系电话:0577—88227302、15167150105;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东路254号中信公证处)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遵守防疫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执清17号

  申请人张曼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受理(2023)浙0304执清17号张曼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张曼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张曼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戴其一、张晓飞;联系电话:13906871764、13806809166;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瑞阳事务所审计三部)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月3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遵守防疫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4780号

  谢永明:本院受理刘佳诉谢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4639号

  徐杭升:本院受理王桢诉徐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4.6%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7月4日,为47天,共376元);3、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25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5587号

  赵新洪(330724196912162014):本院受理原告刘奇林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1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新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奇林价款6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新洪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刘奇林预交),由被告赵新洪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刘奇林。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5048号

  浙江佳悦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金方达兴电子加工厂与被告嘉兴市圣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佳悦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桐乡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1-28 浙江法治报2023-11-2800009 2 2023年11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