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8日
(2023)浙0503民初2675号
沈根财: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志斌与被告沈根财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沈根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志斌货款10692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以货10692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38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068元,由被告沈根财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717号
陈荣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琪林与被告陈荣根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陈荣根)、陈荣根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判决如下:被告陈荣根归还原告朱琪林借款1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112元,由被告陈荣根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764号
叶立勋、潘军杰、安吉莹胜贸易有限公司、德清环硕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两山农林合作社联合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17号之二
因管理人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务人安吉博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已分配完结,并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宣告安吉博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安吉博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方案,现管理人已按分配执行方案进行了分配,其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裁定终结安吉博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23号之一
2023年6月25日,本院根据赵春霞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宣告金华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87号
本院根据金一军的申请于2023年11月13日受理金一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11月17日指定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金一军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3日前,向金一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A座2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57993497)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金一军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4年1月11日上午9时40分在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金华市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979号
郑攀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攀攀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郑攀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56262.60元及利息损失14435.20元,合计70697.80元;2.驳回原告金完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2元,由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69.50元,被告郑攀攀负担1662.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攀攀负担。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567号
潘燕春:本院受理原告张丹红与被告潘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提出如下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利息3600元(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6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5日起计算到2023年12月14日止的利息2000元。之后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213600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5日15时3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462号
朱向丽:本院受理原告洪信毛与被告朱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提出如下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63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从2018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28日,以后另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16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5日14时15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961号
浦江县百和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浦江县百和美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浦江县百和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恒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布料印染加工款253716元及利息(从2023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浦江县百和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浙江恒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参加诉讼费用5000元;以上一、二项,合计25871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12号
2022年3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东阳市红枫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红枫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债权人、债务人无重整、和解意向及方案。现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裁定宣告东阳市红枫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75号
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方泰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方泰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方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26日前向东阳市方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566940396,金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525号
朱千户(住浙江省永嘉县沙头镇马田村岩坦路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197310113699):本院受理原告朱排荣与被告朱千户、朱千武、浙江景悦建设有限公司、沈买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3880号
郑康华(住浙江省临海市大田街道奋进西街1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810085815):本院受理原告胡明忠与被告郑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康华归还原告胡明忠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郑康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康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5237号
邢高尚: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宏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小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邢高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由审判员马俊豪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