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熄灭“生鲜灯” 标准要跟上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杨家农产品交易市场里,肉档的商户把“生鲜灯”换成白色日光灯。 潮新闻记者 倪雁强 拍友 钱婕婧 摄

  本报评论员 蔡亮

  曾“一统”全国农贸市场多年的“生鲜灯”,终于进入“熄灯”倒计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如有违反且拒不改正者,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据潮新闻等媒体报道,上海、杭州、成都等多地农贸市场、超市等,已陆续撤下“生鲜灯”,消费者反响很好。一些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也表示,将于12月1日起开展相关专项检查。

  “生鲜灯”之所以令消费者厌恶,最主要是它的欺骗性。灯光下看着新鲜诱人的海鲜肉类、蔬菜水果,买回家一瞧,不是色泽灰暗,就是干枯发黄,“灯下亮”反倒成了“灯下黑”,叫人怎能不生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显然,“生鲜灯”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粗暴伤害,“熄灯”势在必行。

  需要明确的是,生鲜市场并非不可以使用照明设备。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说法,如果生鲜市场光照条件较差,比较黑暗,使用正常灯具照明是可以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正常灯具与“生鲜灯”之间,到底该如何区分。

  事实上,“生鲜灯”这一概念并不存在于《办法》等相关规定中。据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多省市场监管部门表示,“生鲜灯”只是一种民间通俗叫法,而判断灯具是否合规,应根据灯具有无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有没有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来定义。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生鲜灯”的色标特征、色温值、显色系数等要素并未做具体要求,在执法和检测过程中并没有严谨明确的统一标准,暂时以肉眼辨别为主,所以在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根据现场情况来分析和判断。

  换句话说,一盏灯是正常灯具还是“生鲜灯”,在判断上存在相当程度的主观成分。不可否认,这对消费者、商家或监管人员来说,都难免会带来一定的困扰。譬如一个苹果,如果在灯下由绿变红,这当然可以一眼识破,但大多数时候要面对的,恐怕是红苹果有没有变得更红的问题。毕竟,感官性状是否改变,往往是一件见仁见智的事,恐怕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辩得清的。作为消费者,该如何判断商家是否违规,要不要采取维权手段,多半会心中没底。而对于监管和执法工作来说,要认定违法事实,仅凭肉眼主观判断,既不科学严谨,也未必让人服气。

  目前,多家电商平台都有大量所谓的“新款合规生鲜灯”上架,且宣称符合《办法》规定并有检测依据。然而,湖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则表示,一来《办法》中并未同步公布所谓的“灯光检测报告”国家标准,二来不应以商家出示的单一检测报告为准,灯的用途不同,评判体系和标准也不同,要以双重的标准来判定。从这个角度讲,商家也很尴尬——给商品照明有时候是刚需,想让商品卖相好些也是人之常情,如果某商家本意是想守法经营,结果花了钱,买了这个灯或是别的什么“合规”灯,最终却被认定违规,是该喊冤还是自认倒霉?说到底,还是标准不够明确,自然让人难以适从。

  必须肯定,《办法》对“生鲜灯”的管理,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正面回应,值得期待。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生鲜灯”能否真正“熄灭”,关键在于执法,而客观、严谨、充分的执法依据,又是执法能否到位的重要保障。下一步,应结合《办法》施行后各地的执法实践,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对“生鲜灯”的相关认定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也为规范这方面的市场管理奠定更坚实的法治基础。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熄灭“生鲜灯” 标准要跟上 2023-11-28 26474065 2 2023年11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