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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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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9日

  (2023)浙0106民初9024号

  郑雅霜:本院受理原告董淑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9022号

  唐国泉:本院受理原告于忠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35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495号

  王涛: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7495号原告李秀娟与被告王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548号

  林美华:本院受理原告董小宝与被告林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59号

  王陈(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92****4317):本院受理原告沈磊与被告王陈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陈归还原告沈磊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公告费650元,并支付以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上述款项被告王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陈返还原告沈磊定金1500元,上述款项被告王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起之日,经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993号

  胡珍秀(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90****1927):本院受理原告孙保五诉被告胡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息19000元欠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82号

  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一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4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786号

  何玉梅(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2****2927)、干旭蓉(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84****0624)、王琬璐(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1****804X)、刘桃秀(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68****0349)、冯杨(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5****4268)、黄芳芹(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5****0723):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吴小明、何玉梅、傅捷、干旭蓉、王琬璐、刘桃秀、蔡华明、冯杨、黄芳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996号

  罗锦琼:本院受理原告钱红艳与被告罗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776号

  张永东(公民身份号码:1401811990****2015):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42242.77元,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代偿款资金占用费(其中5464.02元自2019年4月25日起算,5753.24元自2019年7月25日起算,24452.51元自2019年10月25日起算,6573元自2019年10月30日起算);二、被告张永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88元,由被告张永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169号

  钱芸芸(5221281986****002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钱芸芸、夏明生、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芸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款98504.64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钱芸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承担25%的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钱芸芸追偿;三、被告夏明生对被告钱芸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夏明生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钱芸芸追偿;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263元,由被告钱芸芸、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夏明生共同负担(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负担金额以566元为限)。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钱芸芸负担,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540号

  张宗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宗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代偿金32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田明芳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15日14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766号

  郑丽芬、中兆(浙江自贸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舟山通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惠(浙江宁波)智慧停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丽芬、中兆(浙江自贸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舟山通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晟儿、於群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惠(浙江宁波)智慧停车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3)浙0212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323号

  唐韬、张远龙:原告苏州成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一工、唐韬、张远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作出(2023)浙0212民初93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一工不服(2023)浙0212民初932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诉状副本及二审证据送达给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496号

  蒋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杨勇锋与被告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姜山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846号

  高生:本院受理原告张珂蓉与被告高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72号

  郑文峰(公民身份号码为341281*********19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郑文峰、代洲、宁波石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虚假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493号

  北京辛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分公司、北京辛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优品酷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银盆岭奥克斯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辛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分公司、北京辛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优品酷卖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987号

  豪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裕兴路666号5栋4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72036751A):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与被告姜伟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豪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98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2000元;2.豪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第三者统筹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96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姜伟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石浦人民法庭二号庭开庭审理,逾期未至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009号之一

  崔浩(身份证号码:3403211992****47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崔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崔浩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代偿款10568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崔浩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229号

  山东帮帮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浩迪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2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张浩迪撤诉。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255号

  东莞市凯尔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凯尔时装有限公司、张继文、王修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8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凯尔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9000元及以13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东莞市凯尔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若被告东莞市凯尔时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东莞市凯尔时装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12598890003094682024号动产担保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继文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东莞市凯尔时装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凯尔时装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王修琨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东莞市凯尔时装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付款义务在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优先受偿权未受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凯尔时装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563号

  钱中朋(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73****741X):本院受理原告朱和民与被告钱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185号

  石波(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82****0338)、宁波谭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

  4MA282AMY4N):本院受理原告余幼云与石波、宁波谭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465号

  史晓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昊辰二手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晓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64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7破10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胡明华对被申请人金华磐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16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破产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金华磐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金华磐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1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先生;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金华磐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三、金华磐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金华磐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月3日14时00分,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74号

  本院根据张建峰的申请于2023年11月17日裁定受理张建峰(1984年3月出生,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张建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张建峰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张建峰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座西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67435937,吴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张建峰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张建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召开张建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976号

  吕晶晶(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709512X,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西山村延龄路二弄16号)、曹茂芳(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8510242239,住浙江省磐安县仁川镇洋庄村上村32-1号):本院受理原告朱建英与被告吕晶晶、曹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2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7000元;三、由俩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9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1-29 浙江法治报2023-11-2900009 2 2023年11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