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9日
(2023)浙0803民初3040号
湖南长笛龙吟竹业有限公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益清竹业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3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浙0803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被告湖南长笛龙吟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益清竹业有限公司货款457800.16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4日起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7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2871元,合计11598元,由被告湖南长笛龙吟竹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090号
周孝福:本院受理原告夏秋萍与被告周孝福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838.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071号
郭德:本院受理原告薛永红与被告郭德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181号
戴金兵:本院受理原告陈玲平与被告戴金兵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292元及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6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4333号
王华宇(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金扬村界头金家16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公修诉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4333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合计134226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15号之一
2023年7月19日,本院根据缙云县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已经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总额为13909869.24元,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目前已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裁定宣告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