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伪造证据被罚
法定代表人被拘留
通讯员 龚国新
本报讯 近日,在龙港法院审理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龙港市某发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发公司)在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空白处擅自添加“20%”字样,属伪造证据,龙港法院依法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拘留10日。
2021年1月1日,某发公司委托温州某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禾公司)进行室内装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承包价为30万元,装修工程于2021年3月30日竣工。同年5月30日,因某发公司没有按期支付装修款,某禾公司逾期交付了装修工程。为此,某发公司要求某禾公司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6万元,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某发公司向龙港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被告某禾公司表示,合同内容属实,但违约条款处的“20%”字样系原告伪造。原告某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拒不承认,坚称取得合同时就已经写着“20%”。庭审后,经办法官依法对合同真实性进行调查,在查询关联案件时发现,被告某禾公司曾在其他案件中提供了相同“装饰装修合同”的照片作为证据,照片中的合同上,违约责任处确实没有“20%”字样,而该组照片恰好是从陈某某处拍摄取得。
最终,龙港法院认定了某发公司伪造证据的事实,并依法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