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503民初3704号
嵇裕楠: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被告嵇裕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5936.09元及利息162.21元合计6098.3元(按年利率8.00%计算,自2020年2月25日至完成2020年7月25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007.68元(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609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自逾期之日2020年2月25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日9时0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490号
卢立鑫:本院受理原告范义军诉被告卢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226号
杨嘉健:原告徐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105号
金鑫源:本院受理原告应宇真与被告金鑫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金鑫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应宇真借款311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案件受理费597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622元由被告金鑫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07号
毛大法:本院受理原告陈步龙与被告毛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毛大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步龙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418元,由被告毛大法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7破11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杨伟民对被申请人磐安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11月16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磐安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磐安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5日前向磐安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18楼1809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18967918172)债权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磐安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磐安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磐安天地网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为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会权和表决权,提高会议效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2月22日13时45分,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54号
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中亚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14日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中亚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中亚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1月8日前向浙江中亚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中亚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中亚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55号
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浙江奥贝尔机器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14日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奥贝尔机器人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奥贝尔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1月8日前向浙江奥贝尔机器人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奥贝尔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奥贝尔机器人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10时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56号
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兰溪市皓诚泽南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14日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皓诚泽南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皓诚泽南模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1月8日前向兰溪市皓诚泽南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皓诚泽南模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皓诚泽南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76号
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鸿业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鸿业鞋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鸿业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5日前向东阳市鸿业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樊律师15067970917)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1月8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3899号
周华强(住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壶山下街62号龙厦房产B幢401室):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416号
陆成龙(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40—1号3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940507761X):本院受理原告方林娟与被告陆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陆成龙归还方林娟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1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878号
郑雪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睿途银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55890.8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7566.85元;3、判令对被告名下车辆(车架号LBV8W3104HMG84573)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所有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高家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990号
詹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朱胜华与被告詹玲玲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朱胜华货款人民币5500元及自2022年10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朱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9号
2023年8月16日,本院根据浙江宝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2023)浙1124破9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宣告浙江宝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宝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松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