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4日
(2023)浙0723民初1667号
傅剑锋:本院受理原告林孝发与被告傅剑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林孝发与被告傅剑锋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于2023年10月4日解除;二、被告傅剑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林孝发货款1909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10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林孝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1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768元,由被告傅剑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58号
张福林: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祥瑞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林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058号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张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浦江县祥瑞农场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252385.90元。案件受理费508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736元,由被告张福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仙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12号之三
2022年3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东阳市红枫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红枫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债权人、债务人无重整、和解意向及方案。现管理人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为由,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向本院提交《东阳市红枫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经审查,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裁定终结东阳市红枫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552号
张伟、周欢欢:本院受理原告叶小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455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812899.52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全担保费损失129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自动履行告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800号
关轶舟:原告刘深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848号
杭州顺宁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国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虞华泉、刘载生、张如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承揽款124202.7元及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90元,由原告负担346元,由你负担3344元。鉴定费800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与你各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破66号
本院根据宁波融通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方易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27日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务人浙江方易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通迅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联系电话:13906766063;联系人:王翔东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浙江方易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破3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瑞安市瑞雷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玉环企茂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指定台州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玉环企茂机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4年1月3日前向玉环企茂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长治路25号即玉环垟青商业大厦703、704室台州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郭显珏,1866860576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玉环企茂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玉环企茂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914号
仇成震(321321198312171811):本院受理原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391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保险代偿款25452.83元。二、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公告费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0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994号
朱昌菊(612401199108271684):本院受理原告孟帅辉与金丹敏、徐广龙、陈浩宇及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399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金丹敏、你、徐广龙、陈浩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支付原告孟帅辉款项7057.8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金丹敏、你、徐广龙、陈浩宇各负担100元。本案公告费260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4370号
刘玉哈:本院受理原告鲍作薄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4370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4654号
段飞燕:本院受理原告奚烽凯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4654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6执清5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吴华、胡爱兰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7日裁定受理吴华、胡爱兰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11月27日指定庆元濛洲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吴华、胡爱兰管理人。吴华、胡爱兰债权人请在2023年12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丽水市庆元县松源街160号二楼,联系人周女士,电话15925787273),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如采取个人债务重整的)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吴华、胡爱兰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吴华、胡爱兰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对债务人行为进行了限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庆元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6执清6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张东强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张东强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11月28日指定庆元濛洲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张东强管理人。张东强债权人请在2023年12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丽水市庆元县松源街160号二楼,联系人周女士,电话15925787273),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如采取个人债务重整的)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张东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张东强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对债务人行为进行了限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27日14时在庆元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庆元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