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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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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4日

  (2023)浙0106民初7374号

  丁法良:本院受理原告孙文胜诉被告丁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184号

  杭州淘贝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林瀚与被告杭州淘贝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史冬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及证据副本;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728号

  李效军(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62****693X):本院受理本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李效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代偿金129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李效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93号

  曹林魁(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0****6331):原告张磊与被告曹林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731号

  王祖跃(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6****703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祖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73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祖跃应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借款本金129305.4元、利息6083.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期履行则对抵押物车牌号为浙B19VU8的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18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王祖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244号

  覃文凯(4331271988****0615):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车商支公司与被告覃文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72号

  林荣铨(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3****4937):本院受理的原告韦志群诉被告林荣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荣铨支付原告韦志群支付股权回购款300000元及自2023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林荣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273号

  广德市羊羴汽车租赁服务部、方凌军(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7****325X):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孟娟诉被告单新三、中睿汇鑫资产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广德市羊羴汽车租赁服务部、方凌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睿汇鑫资产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广德市羊羴汽车租赁服务部、方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汪孟娟奔驰牌汽车(车架号为LE4GF4HB6DL228304,发动机号80238988)一辆;二、被告中睿汇鑫资产管理(山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汪孟娟自2022年7月4日起按50元/日计至车辆返还之日的占用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中睿汇鑫资产管理(山东)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665号

  杨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坤喆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杨鹏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6302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630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6日为16871.95元);3、请求判令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西郊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176号

  杨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097号

  赵红:本院受理原告田尚银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田尚银损失12450.96元;二、驳回原告田尚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0元,由原告田尚银负担21元,由被告赵红负担74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587号

  张鹏(6105021990****84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张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97303.45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2月17日的罚息25975.9元,此后罚息以97303.4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律师费12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82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负担81元,由被告张鹏负担274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鹏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941号

  贺松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72****5815):本院受理原告叶明卫与被告贺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4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3号

  李红红、范元清、陈泽锋、陈美莲、舒海英、秦亚、张丽滨、何才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844号

  张诗文:本院受理原告李伟民诉被告张诗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817号

  林鑫、黄秀缎:本院受理原告鲍萍与被告林鑫、黄秀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69号

  泉州立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根德与被告泉州立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183号

  吴万光:本院受理原告戴国光与被告吴万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432号之一

  梁立登:原告周江尧与被告梁立登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梁立登支付原告周江尧施工费13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5元,由被告梁立登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025号

  董先军(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401010051):本院受理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董先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人民币9138.11元(代偿金额10750.72元的85%);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118.07元(以9138.11元为本金,按年化12%为标准,自代偿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23年4月7日,此后的资金占用费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日);以上共计10256.1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9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诉前调5878号

  白城尼特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王焱:原告余姚市金坤五金塑料钢模厂(普通合伙)与被告白城尼特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王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4543645.73元;2.判令被告王焱支付以4543645.7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王焱支付律师费10000元;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832号

  李春亮(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96****0415):本院受理原告罗丽与被告李春朋、李春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8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李春朋支付原告罗丽货款149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李春亮支付原告罗丽货款4807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春朋承担25元,由被告李春亮承担2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297号

  莆田市涵江区珍发鞋行经营者沈珍发: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逍林友达鞋厂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珍发鞋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82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珍发鞋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逍林友达鞋厂棉拖鞋价款23902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90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元,由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珍发鞋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774号

  苏州青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小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青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000号

  慈溪市滕佳鞋业有限公司、但银前:本院已受理原告岑淑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1000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慈溪市滕佳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708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70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截止2023年8月30日利息暂计为1415元);判令被告但银前对上述第一项慈溪市滕佳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慈溪市滕佳鞋业有限公司、但银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132号

  滨州羿霖家居有限公司、赵梦瑶: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羿霖家居有限公司、赵梦瑶、滨州和美裕禧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韩燕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2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滨州羿霖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货款及垫付费用54934.08元;二、被告赵梦瑶对被告滨州羿霖家居有限公司的前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994元,由原告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负担4821元、被告滨州羿霖家居有限公司、赵梦瑶共同负担11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滨州羿霖家居有限公司、赵梦瑶共同负担,因原告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滨州羿霖家居有限公司、赵梦瑶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411号

  申德洋(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79****141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亿嘉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德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189号

  徐其洲:本院受理徐祥友诉徐其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504号

  舒浩(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94****44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浩、董希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856号

  王崇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王崇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138号

  温州盛亿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志聪、赵崇守、卢涛、陈安安与被告温州盛亿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005号

  倪建丹:本院受理原告郑魏与被告倪建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8005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4707号

  蒋火军:本院受理原告朱自兵诉被告蒋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2民初5433号

  秦仕荣:本院受理的(2023)浙0502民初5433号原告钱雪强与被告秦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145号

  蒋国方: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彩娥与被告蒋国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蒋国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宋彩娥货款208600元,并赔偿原告宋彩娥利息损失(以本金208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989元,由被告蒋国方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强清2号

  2023年11月15日,安吉华丽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请求本院终结安吉华丽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查明,安吉华丽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成立后,依据法律规定开展清算工作。经清算组核查,该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股东郑荣芳下落不明,于家懿、范季疆未向清算组移交财务账册等资料,致使无法进行清算。经登报公告,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本院认为,安吉华丽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已无任何财产,且公司股东郑荣芳下落不明,于家懿、范季疆未履行清算义务,无法清算。现清算组以无法进行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等规定,要求安吉华丽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裁定确认《安吉华丽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履职工作报告》并终结安吉华丽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2-04 浙江法治报2023-12-0400009 2 2023年12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