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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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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13日

  (2023)浙0106民初7703号

  毛峰:本院受理原告汲晓祥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297号

  王洪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908号

  姜张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原告浙江大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张明及沈芳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901号

  赵智胜:本院受理原告陈吉鹏与被告赵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赵智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吉鹏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赵智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吉鹏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陈吉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被告赵智胜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初827号

  覃辉:我院受理的原告毕可明、阎永红、崔炜、赖永昌、栾淑玉与被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覃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449号

  朱晓霞(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96****1024):本院受理原告高鹏、卞鑫宇、吴必文与被告周光辉、宣保虎、朱晓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9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585号

  江旭娇(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98****5722)、朱亦新(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7****3697):本院受理原告王迪与被告江旭娇、朱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9日14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743号

  胡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93****0059)、余世骞(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94****0013)、戴克刚(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82****8032):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克刚、胡平、余世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克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2042.42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2042.42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500元;二、被告余世骞、胡平对被告戴克刚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39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戴克刚、余世骞、胡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601号

  张嘉敏(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96****3060)、上海烁康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涌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子南、潘如菊、张嘉敏、第三人上海烁康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子南在其未出资499500元范围内对上海烁康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浙江涌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债务(货款本金1786987.69元及该款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潘如菊在其未出资8000000元范围内对上海烁康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浙江涌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债务(货款本金1786987.69元及该款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张嘉敏其未出资29500500元范围内对上海烁康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浙江涌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债务(货款本金1786987.69元及该款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浙江涌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883元,由被告刘子南、潘如菊、张嘉敏共同负担8793元,由被告潘如菊、张嘉敏共同负担1209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子南、潘如菊、张嘉敏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257号

  深圳智简壹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连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智简壹家科技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清偿保理融资本金总计人民币25102.10元;向原告清偿逾期利息总计人民币3118.17元(截至2023年6月27日,并应持续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日止);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498号

  潘友林(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8****0216):本院受理原告渠桂华与被告潘友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友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渠桂华运费14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潘友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796号

  许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91****341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唯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轮胎款666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370号

  韩高锋:本院受理原告马全与被告韩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韩高锋返还原告马全借款本金32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韩高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韩高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马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611号

  陈军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涌冒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行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军行支付原告浙江涌冒石化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款项1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陈军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军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涌冒石化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19号

  程红军: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2919号原告郑辉与被告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8时45分在本法庭第五庭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35号

  王银军: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2935号原告郑辉与被告王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8时45分在本法庭第五庭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629号

  吴文兵:本院受理原告庄素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462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734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4年1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608号

  文开鸿: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小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文开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赵小芳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16日起按借款本金80000元按LPR计算的至款清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文开鸿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347号

  詹双贵: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南海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贝斯塑粉有限公司、詹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厦门贝斯塑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南海化学有限公司货款150760元及以1507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4月11日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詹双贵对被告厦门贝斯塑粉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贝斯塑粉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厦门贝斯塑粉有限公司、詹双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南海化学有限公司保全费1274元。如果履行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315元,由被告厦门贝斯塑粉有限公司、詹双贵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厦门贝斯塑粉有限公司、詹双贵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南海化学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901号之一

  晏金丽(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4644):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晏金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晏金丽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84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晏金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075号

  杨激(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6****0431):原告徐兰芳与被告杨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激归还原告徐兰芳借款本金436049元,并支付利息61190.69元及逾期利息(以436049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8759元,保全费3006元,合计11765元,由被告杨激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784号

  马士林(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2****68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辉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楠楠、马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浙0281民6784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宁波辉钰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辉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034号

  李彬(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802112778):本院受理郑宏伟与李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9700元并以29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3日9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796号

  王贯学:本院已受理原告赵常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079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即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255号

  戚建良: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崇寿杭发塑料粉末厂诉被告戚建良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戚建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崇寿杭发塑料粉末厂货款110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戚建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慈溪市崇寿杭发塑料粉末厂实现债权的费用1070元。本案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戚建良负担,其中受理费250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另公告费650元因原告慈溪市崇寿杭发塑料粉末厂已经预交,故被告应将负担的公告费650元直接交付给原告,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673号

  胡义涛:本院受理原告王二讯与被告胡义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189号

  李晔(身份证号后四位2811):本院受理原告胡宏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向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1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胡宏亮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晔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714号

  刘东(身份证号后四位353X):本院受理原告徐夏香诉刘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向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7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徐夏香货款99000元,支付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刘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徐夏香已支出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275元,由被告刘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700号

  徐志宏(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71****4430):本院受理原告徐俊、孙利花为与被告徐志宏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668号

  张重坤:本院受理原告禹亚伯与被告张重坤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7540号

  王克生: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王克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区矛调中心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3699号

  莫玲超:本院受理原告吴方敏诉被告莫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55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23年12月4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名锦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债务人海宁名锦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海宁名锦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2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1601号世纪广场北楼5W座507室;联系电话:0573—82087832,13757323993;联系人:刘成雄)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名锦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付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拒绝交付,页将承担拒不配合清算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1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下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2-13 浙江法治报2023-12-1300009 2 2023年12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