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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天平

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13日

  (2023)浙0481民初7698号

  杨四川:本院受理的原告柴子清与被告杨四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判令你支付价款32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688号

  嘉兴市菲氏顺风电动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特亮电动车配件厂与被告嘉兴市菲氏顺风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嘉兴市菲氏顺风电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州南浔特亮电动车配件厂货款850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058元为基数,按同期LPR的1.5倍,自2023年7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910元,由原告湖州南浔特亮电动车配件厂负担424元,由被告嘉兴市菲氏顺风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2486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868号

  王明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严星星与被告王明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明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严星星借款本金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236元,由被告王明忠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461号

  浙江富安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诉浙江富安投资有限公司、阮文波、钟加华、易自强、王祥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富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400万元;二、被告阮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400万元;三、被告钟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800万元;四、被告易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200万元;五、被告浙江富安投资有限公司、阮文波、钟加华、易自强、王祥对原告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设立时未实缴的3800万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1800元(缓交)、公告费560元,合计232360元,由被告浙江富安投资有限公司、阮文波、钟加华、易自强、王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2破80号

  本院根据宋飞燕、张月琴、朱倩如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其申请绍兴市迅皓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绍兴市迅皓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市迅皓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19日前(含19日)向绍兴市迅皓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层;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赵建强、樊丹萍;联系电话:13004623610、1375758099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市迅皓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市迅皓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2月2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方式请电联绍兴市迅皓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20号之一

  2023年6月28日,本院根据胡宇翔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西虹氏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西虹氏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西虹氏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西虹氏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裁定宣告金华西虹氏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西虹氏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24号之一

  2023年7月5日,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益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浙江益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益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浙江益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裁定宣告浙江益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益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24号之二

  因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请终结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裁定终结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24号之一

  2022年9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马洋洋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2022年11月15日,本院召集召开了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对已申报债权进行了核查。截至2023年7月12日,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共计1602567.04元,其中职工债权943679元、税收债权103606.97元、普通债权555281.07元,而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本院认为,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宣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裁定宣告金华市君艺祁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42号

  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了浙江铁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铁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1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8767121599)。浙江铁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3年12月2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1月18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43号

  本院根据胡雄亮的申请于2023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意特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6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意特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意特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12日前,向浙江意特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潘律师15905892606、徐律师13566932827,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意特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意特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意特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1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215号

  黄飞霞、洪丽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贤青与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黄飞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贤青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3年6月10日止,自2023年6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洪丽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洪丽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飞霞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420号

  杨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红平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杨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红平货款6717元并支付利息(以671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998号

  贾冠军:本院受理原告方明诉被告贾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贾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方明货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贾冠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6破4号

  2022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庆元县红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瀚德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瀚德木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破产财产。本院认为,浙江瀚德木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同时,因浙江瀚德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涉及事务已基本处理完毕,破产管理人申请终结浙江瀚德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裁定宣告浙江瀚德木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庆元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11月3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4民初6228号,适用程序应为“合议制普通程序审理”,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天平 00009 法院公告 2023-12-13 浙江法治报2023-12-1300008 2 2023年12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