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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案卷

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18日

  (2023)浙0304民初2926号

  廖明宇: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明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明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0元,被告廖明宇负担52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廖明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381号

  宁夏婕发日用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婕发日用品经营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19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3)浙0481破56号

  本院据执行局移送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债务人朱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朱艳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2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水月亭西路459号;联系电话:13575358655、13967358457;联系人:钱俊、徐志杰)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予以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在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行使权利。朱艳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下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270号

  杨国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旧馆四发服装砂洗厂与被告杨国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州旧馆四发服装砂洗厂加工费7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110元,由被告杨国祥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22号之一

  2023年9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吉酷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经调查确认,酷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有效知识产权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无余额,无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及证券账户开设信息;酷锐公司诉李荣荣追收未缴出资案已经判决,但根据李荣荣的征信情况,收回该出资款的可能性不大;无其他实物资产和对外投资;公司的财务账册资料未向管理人进行移交,审计机构无法审计。截至2023年11月28日,酷锐公司债务为988824.29元。本院认为,酷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和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裁定宣告安吉酷锐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安吉酷锐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730号

  包明红:本院受理原告吴美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美芳与被告包明红离婚;二、婚生女包娱菲由原告吴美芳直接抚养,被告包明红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自2024年1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包娱菲生活费直至包娱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承担,自2024年起至包娱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结算一次;三、驳回原告吴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吴美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479号

  叶洪宾、王菊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洪宾、王菊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4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菊琴的起诉。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1004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洪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代偿款81915.0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92元,由被告叶洪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505号

  台州京驰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舜茂与被告台州京驰车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住所地不详且无人代收法院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台州京驰车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陈舜茂货款人民币103010元并赔偿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292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破71号

  本院根据绍兴宏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2月4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台州市东座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13日指定台州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债务人台州市东座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20日前,向管理人台州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迅地址:浙江省玉环市垟青大厦4号楼7楼;联系电话:13326008889;联系人:何启炬)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台州市东座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14时3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4民初3582号

  陈贤福(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全山村13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日里与被告陈贤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贤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日里运费28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陈贤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81破2号之一

  2022年4月27日,本院根据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能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佳能公司已停止经营,截止2023年9月28日,佳能公司负债总额为13481162.13元,佳能公司名下有少量机器设备,财产价值较低,另有拆迁补偿款尚与案外人存在争议,暂未发放。佳能公司管理人以佳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佳能公司破产。本院认为,佳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裁定:宣告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案卷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2-18 浙江法治报2023-12-1800009 2 2023年12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