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1日
(2023)浙0108民初4502号
盛夏时光(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梦霞、陈凌:本院受理原告鲲致千程(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凌等三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盛夏时光(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990万元范围内、被告于梦霞在未出资10万元范围内,就(2022)浙0114民初6930号民享判决确定的天狗(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鲲致千程(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合同款8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11月7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盛夏时光(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梦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鲲致千程(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鲲致千程(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3元,由被告盛夏时光(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梦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189号
杨云敏(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江南镇徐畈村三组):本院受理原告申屠增群与被告杨云敏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一、准予原告申屠增群与被告杨云敏离婚。二、张婷婷由原告申屠增群与被告杨云敏共同抚养,随原告申屠增群生活。被告杨云敏自2024年1月份起至张婷婷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200元;张婷婷至独立生活时止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于每年6月、12月份各结算给付一次。三、驳回原告申屠增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屠增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3577号
邵俊平:本院受理原告叶子源与被告邵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浙0182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邵俊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叶子源借款本金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邵俊平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222号
高升(公民身份号码:4313222001****4437):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好玉诉被告高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林好玉经济损失42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高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727号
吴敏(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8****181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茂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7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362号
徐勇(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4****4630):本院受理的原告涂磊诉被告徐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860号
陈姗(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6****1547):本院受理原告余喜平诉被告陈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姗归还原告余喜平借款本金55805.79元,并支付以本金55805.79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被告陈姗支付原告余喜平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3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467号
佛山市福库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庄市亚历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福库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462号
袁鹏程(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7****2735):本院受理原告贾玲玲与被告袁鹏程、宁波力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41400元及违约金8569.8元,之后按LRP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两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两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233号
吴先明(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4****3413)、吴德琼(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4****6821):本院受理原告郑豪情与被告吴先明、吴德琼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0594元及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延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矛调中心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154号
黎飞(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8****5517):本院受理原告彭标与被告黎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标撤回对被告黎飞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彭标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190号
宁波臻之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J72HW18)、北京甄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2ACA181):本院受理原告佛山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臻之选建材有限公司、北京甄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97687.68元;二、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4736.17元(以拖欠货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同等标准另行计算,详见附表);三、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以及按照实际收回款项的1%支付风险代理费;四、被告北京甄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臻之选建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二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款项暂计434423.85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44号
齐谦(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3****0502)、马言兴(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5****2854):本院审理原告宁波骏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齐谦、郑岩豪、喻晶、王丽建、马言兴、焦伟健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被告齐谦、马言兴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2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骏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齐谦、郑岩豪、喻晶、王丽建、马言兴、焦伟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骏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48号
薛志胜、浙江阙胜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车友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忻丁浩与被告薛志胜、浙江阙胜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车友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7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352号
梅俊豪、阔音(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厚森诉被告梅俊豪、阔音(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16号
曹磊:本院受理原告杨松桦与被告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266号
孙庆庆:原告袁启琼与被告孙庆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563号
宁波晨菡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美龙与被告倪泽园、宁波晨菡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271号
瞿辉:原告王龙、王全与被告瞿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422号
武延昭: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刚与被告武延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35号
袁贵兰: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沧峰诉被告袁贵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662号
杨松伟:原告宁波天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松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4年2月6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935号
王建芳:原告余姚市明月铝材厂(普通合伙)与被告王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建芳支付原告余姚市明月铝材厂(普通合伙)货款220000元,并支付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建芳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505号
李虎:本院受理原告向国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缴费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10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向国银货款1077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4.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896号
张贺锋: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裕皓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1089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你支付货款人民币377387.9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034号
李春景、宁波多乐米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宁波多乐米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武诉被告李春景、宁波多乐米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宁波多乐米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0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3)浙0282民初9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承诺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5008号
饶旋:原告黄彬彬与被告饶旋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4年2月5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672号之一
陈金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陈金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赔偿款2433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陈金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081号
陈聪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瑞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新海、郑林崇、伍育民、左敏、林春生、金国燕、陈聪国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128号
刘园: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衣本万丽服装店与被告刘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8128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3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每年3.85%(此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7破25号之一
因苍南极速装潢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已于2023年12月1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宣告苍南极速装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苍南极速装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3559号
海宁市扬宁纺织有限公司、周雪敏、袁会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嘉兴万邦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扬宁纺织有限公司、吴伟杰、周雪敏、吴沈建、袁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盐县司法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3259号
温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陈金铃:本院受理原告徐洪良与被告温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陈金铃、浙江华派发动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32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温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陈金铃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809782.3元,并赔偿停工损失暂计4746686.23元(具体按停工损失清单),此后按停工损失清单列明的标准算算至实际拆除之日止以及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起诉日开始按LRP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小计:9556468.53元):二、要求被告温州同力建设有限公司、陈金铃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三、确认原告对诉请第一、二项工程款对浙江华派发动机有限公司1#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浙江华派发动机有限公司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五、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长邱霜玮、人民陪审员李瑞龙、吴慧萱组成合议庭,定于2024年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566号
杭州赛升实业有限公司、冯秀文、闫雪梅、屠贇凯:本院受理原告杨春霞与被告杭州赛升实业有限公司、冯秀文、闫雪梅、屠贇凯、第三人浙江网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杭州赛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杨春霞借款本金641173.54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6045.73元(已算至2023年1月19日,此后利息以未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冯秀文、闫雪梅、屠贇凯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在被告杭州赛升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杨春霞负担1052元,被告杭州赛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27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冯秀文、闫雪梅、屠置凯对被告杭州赛升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负赔偿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82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裁定受理东阳市贡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贡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贡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23日前向东阳市贡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吴律师13216202428)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1月24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285号
刘财根:本院受理原告吴新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528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刘财根归偿原告本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占用资金利息损失(注:利息计算从起诉之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最终数额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刘财根承担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费8000元;三、本案所有的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