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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案卷

  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1日

  (2023)浙0803民初3069号

  浙江衢州担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光明诉你、叶国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洪光明代收运输款271575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叶国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4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被告叶国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209号

  项水祥:本院受理原告祝贤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3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项水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祝贤富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借款利息;二、被告项水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祝贤富律师费损失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766元,由被告项水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690号

  衢州市衢江区小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郑素贞、刘琛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小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小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素贞、刘琛赔偿款76366.46元。二、驳回原告郑素贞、刘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4元,公告费820元,合计1484元,由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小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732号

  郏声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全顺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郏声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全顺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9120.49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7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80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3号之二

  2021年12月27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熊晓初对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12月30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12月18日,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33100038.44元。截至2023年12月18日,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8752812.63元。现管理人以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已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性为由,请求本院宣告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又不申请重整或和解,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破产。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彭柏青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柏青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ZDPBQQL-2023-A1101),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彭柏青。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柏青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彭柏青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彭柏青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彭柏青,联系电话:18868216830 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彭柏青

  2023年12月21日  单位:人民币元

  上海友林(杭州)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MD0223180U)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总所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现决定注销本所,请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本所清算小组申报债权。清算结束后,本所将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上海友林(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3年12月21日

  注销公告

  湖州顺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证及各种财务账册等经营管理资料遗失,现声明湖州顺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证全部作废。 湖州顺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2月21日

  遗失公告

  2021年12月24日《浙江法制报》第10版发布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第275项债务人名称更正如下:

  原第275项债务人名称浙江花城工具有限公司,现更正为乐清市花城工具有限公司。

  其余内容以原公告为准。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更正公告

  绍兴县欣悦经编有限公司以及管理人、叶剑飞、章利琴:

  绍兴钦豪纺织品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8日将持有的对绍兴县欣悦经编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依法全部转让给了绍兴祥谷纺织品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3月10日本金1770万元,利息185.62万元,合计本息1955.62万元,与该笔债权相关的其他担保、抵押、质押等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请贵方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绍兴祥谷纺织品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原债权人:绍兴钦豪纺织品有限公司

  新债权人:绍兴祥谷纺织品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债权转让通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拟对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23年11月30日,该债权总额为13482376.47元。债务人位于浙江丽水市莲都区,该债权由叶正策、王淑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债务人名下位于丽水市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大沅街117号的房地产房屋面积:15216.52平方,土地面积:20906.29平方米,最高抵押额3182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以债务人名下位于丽水市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大沅街117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2047.35平方米,最高抵押额108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公告有效期:10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浙江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赖方庆,陈思源

  联系电话:0577-88108509,0571-85775903

  电子邮件:laifangqing@cinda.com.cn,chensiyuan@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楼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71-85774695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hubo@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资产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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