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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5日

  (2023)浙0723民诉前调5084号

  武义县励道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赵飞虎和被申请人武义县励道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359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出费用1000元及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柳春独任审判,于2024年2月29日14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桐琴人民法庭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969号

  任会盛:本院受理原告黄锋与被告任会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限被告任会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黄锋借款29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5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76元,由被告任会盛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676号

  湖州绿恩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美居家具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绿恩木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由被告湖州绿恩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美居家具维修有限公司维修款2012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3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78元,由被告湖州绿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670号

  李江:本院受理原告吾小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吾小方要求你归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3443号

  刘佳裕、刘根牛:本院受理杨璟怡诉被告刘佳裕、刘根牛人格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独任审判员告知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1民初1276号

  张志强:本院受理的(2023)浙0921民初1276号原告夏方存与被告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给原告夏方存借款本金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张志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3破10号

  遂昌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罗彩英的申请于2023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淿鑫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淿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14日指定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淿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故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淿鑫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21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12楼;联系人:柯珂;联系电话:1895707666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淿鑫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淿鑫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遂昌县人民法院

  诸暨市黄震楼梯加工厂(经营者黄震):

  刘远焱、王勇诉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浙诸暨劳人仲案(2024)1号、2号],本委已依法受理。刘远焱、王勇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各9340.5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开庭前。本委决定由仲裁员赵琦锋独任审理,周丽悦任书记员,于2024年2月26日8时30分起在本委第一仲裁庭(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路1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未按时参加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诸暨市大玩家凯威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戎):

  宣园园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社保费劳动争议案[浙诸暨劳人仲案(2024)37号],本委已依法受理。宣园园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7000元、社保金152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开庭前,本委决定由仲裁员金晓颖独任审理,胡王菲任书记员,于2024年2月29日8时3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庭(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路1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未按时参加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绍兴水译码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华东诉绍兴水译码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4)46号)中,申请人主要要求:1、确认双方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工资20193.13元(不含加班工资);3、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4000元;4、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奖金25000元;5、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200元;6、补交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的社保。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24年2月28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马臻路45号三楼2号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仲裁公告

  胡思思:

  我会受理舟仲(2023)第95号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名爵会娱乐厅与被申请人胡思思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我会仲裁庭(浙江省舟山市临城街道合兴路31-35号中昌国际大厦26楼26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舟山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仲裁公告

  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3年11月20日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2)浙1102破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根据《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确定于2023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7859982.68元(计算方式为: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无抵押破产财产总额8752812.63元-破产费用96138.71元-本案诉讼费用36198.36元-管理人报酬760492.88元=7859982.68元)。其中税务债权总额为917722.51元,本次分配优先受偿部分金额为275410.84元,普通债权总额为211387175.12元,本次分配金额为7584571.84元,上述债权均已货币方式清偿。

  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特此公告。

  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2月25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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