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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7日

  (2023)浙0108民初4030号

  杭州茵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蕾诉被告沙龙、杭州茵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268号

  姜帅:本院受理原告许迪诉被告姜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296号

  王华云(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横山镇天池村新宅新北路59号):本院受理原告吴汉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归还24万元并支付以9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480号

  何丹香:傅水民诉傅国民、傅国珍与第三人何丹香、傅承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位于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临江佳苑62幢3单元30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165167号)由原告傅水民继承所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10800元,由傅水民负担5725元,傅国民负担57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4018号

  汪丽娟(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盛村村延村二组):本院受理原告刘静静与被告汪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刘静静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3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9时00分在桐庐法院分水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630号

  雷姚聪:本院受理原告申屠杲诉被告雷姚聪快递服务和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642号

  张云鹏:本院受理原告陈陆林诉被告张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627号

  张荣海(3625231984****4012):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盈盈、邬林珂、费国春与被告张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刑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797号

  许卫勇(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4****2215):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许卫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0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034号

  许得英:本院受理原告蔡朝辉与被告许得英合同纠纷一案,并已作出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许得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蔡朝辉货款87720元及以8772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11月13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二、驳回蔡朝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3元,公告费650元,由许得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929号

  宁波市鄞州横溪惠德隆超市、陈康心: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北油米满仓食品商行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横溪惠德隆超市、陈康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691号

  何健松:本院受理原告吉光石与被告何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300号

  程祥(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5****6071):原告赵文远与被告程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赵文远装修款5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6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2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程祥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执2801号

  杨安伟、宁波北仑达昌工艺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明耀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达昌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2023)浙0206执2801号一案中,申请人武明耀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杨安伟为该案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薛天祥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虞文君、审判员余绍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决定于2024年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执行局一楼调解室举行公开听证。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权利请求,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622号

  索伦托药业(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幕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宁波紫园生物医药研发有限公司、袁崇生、宁波紫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宪华、杨斌、索伦托药业(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被告提供证据、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宁波紫园生物医药研发有限公司立即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宁波紫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5%股权,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156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64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止(现暂计算至2023年7月5日计727260元);2、被告宁波紫园生物医药研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额外违约金人民币115万元(股权转让总价1150万的10%);3、被告宁波紫园生物医药研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垫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万元,担保公司担保费6万元;4、被告袁崇生、宁波紫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宪华、杨斌、索伦托药业(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897号

  李飞(3623221994****0312)、罗旭强(3623221

  997****0674)、张亚男(1302241991****0827)、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飞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代偿款31091.22元及利息(以31091.2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担保费500元;二、被告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飞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9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李飞、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31元,已由原告先行支付,该款由四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898号

  罗旭强(3623221997****0674)、张亚男(1302

  241991****0827)、慕永刚(3706861983****7417)、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慕永刚、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慕永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代偿款31091.22元及利息(以31091.2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担保费500元;二、被告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慕永刚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9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慕永刚、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31元,已由原告先行支付,该款由四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900号

  俞磊(3623222002****0674)、罗旭强(362322

  1997****0674)、张亚男(1302241991****0827)、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磊、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俞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代偿款31091.21元及利息(以31091.2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俞磊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9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俞磊、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31元,已由原告先行支付,该款由四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804号

  朱锋: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聪诉被告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814号

  周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震诉被告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13号

  叶祥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惠芬与被告叶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315号

  黄嘉威、钱姣娜、谢顺如: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志钧为与被告谢伟明、黄嘉威、钱姣娜、谢顺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475号

  吕航:原告黄琦磊与被告吕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965号

  张真君:本院受理原告李健与被告张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0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破23号

  2023年9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陈木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2023年11月28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陈木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报告》,请求裁定终止陈木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木亮作为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方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未能提供更优化的债务清偿方案,且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存在违反《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裁定终止陈木亮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4274号

  吴伟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时南村吴家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108134739)、闫敬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时南村吴家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00809654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吴伟强、闫敬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目前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25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伟强、闫敬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吴伟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款32800元;三、被告闫敬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款82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25元,由被告吴伟强负担1220元,闫敬珍负担30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639号

  陈买军、周铝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陈买军、周铝松、木基以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陈买军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人民币33606.4元;判令被告周铝松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人民币4926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487号之一

  蔡强(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2613):原告赵丽丽与被告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蔡强归还原告赵丽丽借款本金780533.82元,支付利息221123.2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借款本金780533.82元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1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465元,由被告蔡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082号

  刘永辉、叶秀英、范金荣:原告吴双峰与被告刘永辉、叶秀英、范金荣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70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双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双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904号

  宁波云太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89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943号

  尹雪勇:本院受理原告潘张达与被告尹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尹雪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潘张达货款325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497号

  苏珍、温州霆瓯美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砖与被告苏珍、温州霆瓯美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84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5277元及利息损失(按银行相关贷款利率,从2021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20日为3047.46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3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7593号

  嘉兴同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飞:本院受理原告吴君与被告嘉兴同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402民初759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在本院南湖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7594号

  黄官党:本院受理原告蒋其云与被告黄官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浙0402民初759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湖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298号

  沈会兴、曹建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刁建平与被告沈会兴、曹建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沈会兴、曹建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刁建平借款本金98699.98元,并支付利息20561.95元(暂计算至2023年4月17日,之后以98699.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刁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340元,由原告刁建平负担127元,由被告沈会兴、曹建琴共同负担3213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2-27 浙江法治报2023-12-2700009 2 2023年12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