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8日
(2023)浙0783破88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27日前向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8329192595,王女士)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90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东阳市萱美电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萱美电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萱美电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27日前向东阳市萱美电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758962962,杜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行审124号
夏世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麻塘苗族乡洪溪村夏家组):本院受理申请人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夏世礼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3)浙0784行审12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限被执行人夏世礼于2024年1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永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5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政庭500办公室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660号
赖路斌:本院受理原告俞云松与被告赖路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赖路斌于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俞云松货款1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6666号
姜晋敏:本院受理原告姜宇轩、郑寒月诉被告姜晋敏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两原告的抚养费128000元(2020年12月起至2023年2月);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6461号
翁城明、朱亚飞:本院受理原告严盛宾诉被告翁城明、朱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802民初64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你们及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4446元,并按月利率0.7%的标准(1361元/月)支付从2022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付的利息;2.判令你们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612号
姜丽华:本院受理原告余杨明诉被告姜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姜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余杨明借款15036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10月19日第11版与2023年12月14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3民初7962号,受送达人身份信息应为“周燕君(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84****3610)”;本报2023年10月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3民初7610号,受送达人身份信息应为“李顺(公民身份号码4308222003****181X)”,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