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8日
(2023)浙0203民初6597号
周红(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9****571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鸿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926号
朱礼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2032):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文诉被告朱礼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9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400号
杨亮(5113211996****7253):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建忠与被告杨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4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264号
高海洋(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2****481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高海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2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641号
周二广(3412031984****3711):本院受理的原告俞自尚与被告周二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555号
彭慧深、宁兴宽:本院受理原告卢长全诉被告彭慧深、宁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慧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卢长全120000元,并支付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7日起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彭慧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卢长全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1160元;三、驳回原告卢长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彭慧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497号
喻双连(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68****2320):本院审理原告天津海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喻双连、浙江坦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喻双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海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款52386.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4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天津海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70元,由原告天津海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10元,由被告喻双连负担1760元(其中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缴纳,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902号
罗旭强(3623221997****0674)、张亚男(1302
241991****0827)、韦江波(5115272000****4512)、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江波、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江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代偿款31091.21元及利息(以31091.2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3)浙0206民初6308号
程泽梅(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75****4423):原告宁波北仑小徐粮油店与被告程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泽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宁波北仑小徐粮油店支付货款6357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程泽梅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974号
高马(3424231994****8170):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燕与被告高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刘海燕借款10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2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高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566号
黄永胜:本院受理原告曹晓峰与被告黄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633号
上海冉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喜满庭酒店有限公司康城阳光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冉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伟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85号
柳荣庆、叶兰江:原告建德市汇丽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柳荣庆、叶兰江、冯明华、胡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138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85号之一
柳荣庆、叶兰江:原告建德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柳荣庆、叶兰江、冯明华、胡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1385号之一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85号之二
柳荣庆、叶兰江:原告建德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柳荣庆、叶兰江、冯明华、胡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1385号之二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665号
刘先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斌与被告刘先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157号
文华勇:原告罗长林为与被告文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90号
宋定友:原告谢瑶瑶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中河鸿杰饭店、宋定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定友赔偿原告谢瑶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5455.40元的50%,即42727.70元,扣除先行垫付的1000元,尚应支付41727.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谢瑶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519号
史金如、陈亚波、余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凌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史金如、陈亚波、余卫东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47号
邵玉培:本院受理原告周春旭与被告邵玉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1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30号
党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声荣诉被告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289号
王明力: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帮群与被告王明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748号
滕兰:本院受理原告程英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3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滕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给原告程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5782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元后,尚需支付254822元;二、驳回原告程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751元,由原告程英负担77元,由被告滕兰负担167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滕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557号
绿城熵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郭宏瑜与宁波乐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与绿城熵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6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0005240《云溪玫瑰园项目订购单》;2、判令被告宁波乐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9日14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844号
张国联(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57****6812):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国联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理赔款735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289元,被告张国联负担124元。被告张国联负担的诉讼费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544号之一
赵才通(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76****3013):原告徐国芬与被告赵才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才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徐国芬借款2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赵才通负担,未预交的当事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才通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徐国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904号
李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1****0514):原告余姚市盈厚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李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包工包料包搭架子修复余姚市丈亭镇卫生院旁郑银周的房子墙面,面积为512平方米;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6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2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753号
范豪军:本院受理原告林栋森诉被告范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7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范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林栋森借款66025元;二、驳回原告林栋森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451元,由被告范豪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式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402号
刘培艳:本院受理原告唐高宇诉被告刘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4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培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唐高宇欠款69667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被告刘培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式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390号
段寒:本院受理原告杨仕银诉被告段寒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3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段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杨仕银借款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两项合计700元,由被告段寒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段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因原告杨仕银已预交,由被告段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556号
顾吉相:本院受理原告吴亮亮诉被告顾吉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8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吴亮亮借款20000元、支付转让价款16000元,合计3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901号
章阿兰(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6****4523):本院受理舟山仁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章阿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1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952号
朱素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道显鞋用刀模加工点与被告朱素眉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被告朱素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道显鞋用刀模加工点款项13900元及利息损失(以139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元,公告费650元(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道显鞋用刀模加工点已垫付),由被告朱素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560号
邱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丰源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建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被告邱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丰源化纤有限公司货款144950元及利息损失(以1449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9元,公告费650元(原告温州丰源化纤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邱建国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7号之三
2023年12月22日,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并已分配完结,请求终结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审核、表决,确定了债权人身份和债权金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确认债权总额为303018122.69元(含普通债权、劣后债权、职工债权、欠法院诉讼、执行费用等)。根据管理人调查,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总额为36万元,扣除破产费用、预留费用、管理人报酬等费用后,余款310098元用于清偿债权,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现已分配完结,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裁定终结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乐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