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8日
(2023)浙0481民初7816号
芦爱芬: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振会与被告芦爱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7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日起至实际付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袁花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2民初6970号
湖州万熊龙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502民初6970号原告湖州大配角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万熊龙服饰有限公司有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织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134号
许晖: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晖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晖偿还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211538.2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211538.2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违约金上限为42307.65元),限许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许晖名下的车牌号为浙E2L770车辆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中按照抵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033元,由被告许晖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876号
沈会兴:本院受理的原告邱杰与被告沈会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沈会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邱杰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自2021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60元,由被告沈会兴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168号
杨林根:本院受理的原告闻金毛与被告杨林根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金毛撤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073元,由原告闻金毛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708号
朱新忠:本院受理的原告车文松、车文良、车文珍与被告朱新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变更当事人)、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4年1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25号
本院于2023年9月17日裁定受理冯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10月9日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冯飞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债务人冯飞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16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陈牡芳1785760560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冯飞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19日14时00分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莫干山人民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要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110号之一
浙江澳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九江欧雯服装有限公司诉浙江澳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41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九江欧雯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九江欧雯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065号
董建锋、汪掌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董建锋、汪掌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董建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6.8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3593.63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6月28日,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利率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汪掌兰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汪掌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建锋直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2元、公告费650元(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已预交),合计诉讼费用4382元,由被告董建锋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3732元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董建锋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被告汪掌兰负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163号
朱悦:本院受理原告严俏俏与被告朱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008号
张勇敢:本院受理原告黄清耀与被告黄剑英、张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32948.9元(从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月利率2分计算为401358.9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按4倍LPR计算为31590元),以上合计632948.9元;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4倍另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民初2881号
徐家明:原告何雅林与被告徐家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徐家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何雅林购酒款4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4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徐家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5号
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浙078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浙江嘉禹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因浙江嘉禹服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浙0781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浙江嘉禹服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44号之一
2023年9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迪科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债务人财产不足偿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裁定宣告兰溪市迪科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兰溪市迪科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45号之一
2023年9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德圣板材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债务人财产不足偿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裁定宣告兰溪市德圣板材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兰溪市德圣板材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46号之一
2023年9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债务人财产不足偿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裁定宣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