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01ZX2023010-3),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杭州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杭州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杭州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1-85273720,
杭州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003673092,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3年12月28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杭州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春明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为:ZSZC20231208),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林春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春明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林春明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林春明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4-81891815 林春明联系电话:13506569665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林春明 2023年12月28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3年11月17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2020-002号《债权转让协议》(2020年9月18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交浙转(2019)02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2019年6月25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2020034《资产转让合同》(2020年12月28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01ZX2023008号的《债权转让合同》(2023年7月31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1-85278695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23年12月28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借款人本息截至2023年12月20日。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4、2020年12月28日,哨兵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01ZX2020036-BZ的《附条件生效担保函》,对原债权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浙江哨兵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哨兵大酒楼有限公司、杭州哨兵汤姆酒店有限公司三户债权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