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2日
(2023)浙0523民初4800号
程美芳:本院受理徐新新诉被告程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28号之一
2023年7月19日,本院根据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76号之一
2023年10月13日,本院根据雷雨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日正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日正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日正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日正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裁定宣告金华市日正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日正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44号
本院根据金华市榕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了金华精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28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金华精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精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7日前,向金华精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储律师13967961870、徐律师15825762221,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精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精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华精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1月1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2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369号
童晓涛:本院受理原告陈武与被告童晓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诉请判令由被告童晓涛立即支付电镀加工款88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5180号
金东福:本院受理原告金天脱与被告金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22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6900元,此后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柳春独任审判,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桐琴人民法庭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168号
楼绍明:本院受理原告巩共民与被告楼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楼绍明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巩共民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132599元(已算至2023年9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巩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959元,由原告巩共民负担70元,被告楼绍明负担588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169号
楼绍明:本院受理原告巩秋仙与被告楼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楼绍明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巩秋仙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37870元(已算至2020年9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巩秋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19元,由原告巩秋仙负担12元,被告楼绍明负担310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468号
郑卫君:本院受理的原告季元芳与被告郑卫君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郑卫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季元芳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季元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104号
童建潮、黄金霞:本院受理原告朱青松与被告童建潮、黄金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独任审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787号
陈龙渊:本院受理原告黄可敏与被告陈龙渊、陈敦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龙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可敏货款20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3年8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可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70元,由被告陈龙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62号之一
2023年12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周言正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铭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浙江铭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现管理人申请宣告浙江铭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铭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宣告浙江铭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280号
坚领(宁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柘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坚领(宁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52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7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金12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2000元、担保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自动履行告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384号
岑丽:本院受理原告李卸明诉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卸明140784.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2854号
方晓英:本院受理叶志民诉方晓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4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2794号
程建军:本院受理杜巍诉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4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468号
刘小海:本院受理原告王从国与被告刘小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小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王从国货款人民币99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36元,由被告刘小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614号
陈云苗:本院受理原告蒋小恩与被告陈云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云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蒋小恩货款人民币34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10元,由被告陈云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149号
饶春保: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6149号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海江及饶春保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4年2月26日)。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偿还代偿款28102.29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