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2日
(2023)浙0105执3887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月12日10时至2024年1月13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江水森持有的杭州晋一汽车科技有限公司42.85714%股权价值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350号
上海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韦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鹰、韩菁、刘海平、蔡莉与被告上海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韦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或者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10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7352号
王月虎:本院受理原告田培浩诉被告王月虎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950元及利息损失(以7595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14时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364号
楼方俊:本院受理王朔诉楼方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63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楼方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朔货款6700元;2.被告楼方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朔违约金201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楼方俊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4096号
吴志荣: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姚素玉诉被告吴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桐庐法院横村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767号
黄银花(身份证号码522322199102242422):本院受理原告潘琳杰与被告黄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黄银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潘琳杰借款9000元;二、被告黄银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潘琳杰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银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2855号
陈正伟:本院受理蓝芳清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3108号
方西明:本院受理翁卫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786号
江苏鲸准数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中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鲸准数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7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992号
朱浩(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8****6915):原告费孝环与被告马逸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朱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法庭矛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796号
胡凤洋(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7****2550):本院受理的原告聂春来诉被告胡凤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7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736号
方永伟、余宝仙、杭州君亿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点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标元认证(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396号
上海彼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叶国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飞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彼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叶国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4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321号
瓴邦基石(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邦基石(深圳)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奔腾与被告宁波熙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潘一好、瓴邦基石(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邦基石(深圳)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安能清算服务(云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奔腾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146号
黄仁荣(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2****8913):本院受理原告缪学林与被告黄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仁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缪学林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仁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448号
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茁高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城市之光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茁高浦商贸有限公司、萨姆泰克(上海)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住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87642.57元,并支付原告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87642.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1元,由被告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738号
陈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博润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昂返还原告宁波博润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陈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博润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523号
彭永胜、俞维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荣熠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永胜,俞维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27号
吴天邦:本院受理原告韩明亮与被告吴天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3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11号
陈继虎: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火与被告陈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911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688号
胡红凯、吴若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元东与被告杨婷婷、胡红凯、吴若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元东不服(2023)浙0212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701号
余树洪:本院受理原告钱雄和被告余树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056号
福建顺优德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中海航诚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瑾能源(浙江)有限公司、福建顺优德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405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上诉人被告中瑾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82号
肖华丽:本院受理原告许锡荣与被告肖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98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85号
程锟:本院受理原告罗瑛与被告程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428号
祝昌斌: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鸿强玻璃经营部与被告祝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174号
张俊:本院受理的原告田素霞诉被告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张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田素霞借款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张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612号
吴金豪(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城北乡盛山后村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99****517X):原告郭朋扬与被告吴金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具体联系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6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金豪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郭朋扬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25元,由被告吴金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919号之一
朱盛冬:原告鲁志军与被告朱盛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盛冬支付原告鲁志军借款3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盛冬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特46号
胡央芬:本院受理申请宣告胡央芬死亡一案,经查:胡央芬,女,1959年8月21日出生,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西洋寺社区人,于2007年走失后,再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希望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405号
董宾:本院原告傅登利与被告董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傅登利借款44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178号
彭新发:本院受理原告罗明权与被告彭新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178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彭新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罗明权货款13698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10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182号
尹闪闪:本院受理原告罗明权与被告尹闪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182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尹闪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罗明权货款274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10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379号
马治安、河南车百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勇军与被告马治安、河南车百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治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及评估费25800元;二、驳回原告何勇军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45元,由被告马治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因原告何勇军已预交,被告马治安应将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交付给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975号
李世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南阁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宁波南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林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0330282YS0708680)解除;二、被告李世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配合原告宁波南阁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0330282YS0708680)的撤销备案。案件受理费16410元,由被告李世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公告费65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038号
高永:本院受理原告周莽诉被告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0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高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周莽借款210000元。案件受理费4450元,案件公告费650元,两项合计5100元,由被告高永负担。其中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高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案件公告费650元,因原告周莽已预交,由被告高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679号
卞林志(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72****371X):本院受理原告蔡林与被告卞林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民初337号
温州市鹿城区皓朔电子商务商行: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波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皓朔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9697号
集迦生活品轩(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齐联鞋业有限公司诉集迦生活品轩(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9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439号
黄君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黄君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873号
黄海作:本院受理原告王杨勇与被告黄海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68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289号
张相亮: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相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604号
南浔一铭足浴店:本院受理的张军与南浔一铭足浴店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南浔一铭足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军货款256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1002元,由被告南浔一铭足浴店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