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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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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1月5日

  (2023)浙0105执5318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月28日10时至2024-年1月29日10时止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浙江和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康祥医院有限公司1225万股股权(占比49%)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516号

  刘夏琴: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平诉被告刘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8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515号

  傅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冯凤诉被告傅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8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9184号

  王琦(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3****0731)、何芳(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76****2728):本院受理原告宋雪梅诉被告王琦、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及支付借款利息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8日9时30分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5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681号

  朱炳全: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4681号原告上海卉朵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炳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889号

  曾庆功: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5889号原告杭州眷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庆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422号

  詹渊博: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5422号原告吕金宇诉被告詹渊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行初99号

  张金生、张锋、韩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彩奇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张金生、张锋、韩强工商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行初99号行政裁定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彩奇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684号

  杨加松(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常村大山脚11号)、赵力军(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常村虎哨杏33号):本院受理原告方国民诉被告杨加松、赵力军等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7309号

  王少军:本院受理原告钱礼平与被告王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288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一分,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1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3972号

  江玉文:原告余新师与被告郑春、江玉文、余富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汾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3784号

  雷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朱三根诉被告方虹云、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方虹云、雷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朱三根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98950元(该利息自2014年5月25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至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LPR的四倍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427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39元,由被告方虹云、雷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861号

  罗康红(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1****003X):肖新庄与罗康红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272号

  刘黎明、黄波、黄涛、杭州宸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宇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黎明、黄波、黄涛、杭州宸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宇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05民初42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等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民事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443号

  杨辉(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8****1934):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汉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汉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培训费用142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07元,由被告杨辉负担(其中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支付,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828号

  王敬礼(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83****3411):本院受理原告刘真与被告王敬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工资欠款13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4日13时30分在本院矛调中心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852号

  孙逢桃:本院已受理原告胡立峰与被告孙逢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089号

  王晶晶: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军与被告王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612号

  上海陶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陈荣伟、朱敏诉上海陶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段志贵、段志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依法追加被告上海陶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即被告段志贵、段志军为被执行人,依法履行(2021)浙0213民初3235号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支付原告工程款88.4万元及以工程款88.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满期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6876号

  杭州唛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怡丰城12幢1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0Y10XW):原告象山冬佳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唛兮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36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468号

  马越威:原告蒋玲燕与被告马越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赔偿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二、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9时1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376号

  曾世平:原告滕树平与被告曾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5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3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23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6月20日)及此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的利息。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736号

  李秀敏、张呈林:原告谢艳强与被告李秀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张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1786.855元,被告二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有限赔付,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3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528号之一

  苏州易锦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P1LCP54)、苏州绿地太湖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94144987N):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易锦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绿地太湖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81民初6528号之一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974号

  翯致远国际贸易(揭阳)有限公司、段思月(身份证号后四位0060):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逍林森灵鞋厂诉被告翯致远国际贸易(揭阳)有限公司、段思月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二被告支付货款442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959号

  宁波市巅峰家具有限公司、尹安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涌花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巅峰家具有限公司、尹安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515号

  裘圣伟:本院受理原告胡仲锋诉被告裘圣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1194号

  汪其勇:本院受理原告徐长青诉被告汪其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工程款2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2月23日上午8时5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774号

  苏州青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小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青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返还原告69211.76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的利息损失3271.54元以及自202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69211.7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损失;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被告负担。保全申请费1001元、公告费6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196号

  娄千芹(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5302204161)、吕玉(330623197301024168)、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8748551X2):本院受理原告石玲玲与被告娄千芹、吕玉、第三人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9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150号

  田克忠(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65****8615):本院受理原告张雪停为与被告田克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91民初12号

  卓盟翔(3310041989****2235):本院受理宁波美膳商贸有限公司诉无锡市逸水清轩茶艺有限公司,卓盟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237号

  上海岭兴科技有限公司、周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埃科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岭兴科技有限公司、周芳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919号

  邹从军:本院受理原告林可水与被告邹从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被告邹从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林可水货款6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林可水垫付),均由被告邹从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428号

  周清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周清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478号之二

  潘智慧: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创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嘉恒建设有限公司、潘智慧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因原告湖州创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不服(2023)浙0523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原告湖州创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3)浙0523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本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31号

  本院根据安吉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湖州安吉青恋泉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恋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为青恋泉公司的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4年2月5日前,向青恋泉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4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9857275080;联系人:陶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恋泉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2月6日14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5563号

  李红雨:本院受理原告夏文容与被告李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3649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46号

  浙江金华三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泉权与被告浙江金华三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3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定于2024年3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077号

  张兴法:本院受理原告周如文诉被告张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26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兴法归还原告周如文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如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4-01-05 浙江法治报2024-01-0500009 2 2024年01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