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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浙江

法院公告

2024年1月5日

  (2023)浙0726民初3397号

  郑青峰: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明诉被告郑青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26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郑青峰返还原告张红明435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35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215号

  张涌、叶超英:本院受理傅慧英与张涌、叶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541号

  蔡万波: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诚睿布行诉被告蔡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54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诚睿布行货款2349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10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浦江县诚睿布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474元,由被告蔡万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08号

  张福华: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尽快支付剩余未付租金16100元与停车费用2362元,两者共计1846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3月6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18号之五

  因兰溪佳亿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兰溪佳亿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31号

  我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浙0781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已依法处置,破产资产已分配完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2)浙0781破31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25号

  2023年6月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贾荣广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宣告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849号

  林鸿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正宇与被告林鸿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林鸿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正宇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林鸿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184号

  杨先林: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卡罗斯顿服饰商行与被告杨先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卡罗斯顿服饰商行货款92800元,并赔偿自2023年9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634号

  娄良福(3326211966****3493):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庆康门业商行与被告娄良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04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娄良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庆康门业商行货款1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娄良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破2号之一

  本院根据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8日裁定受理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3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和解。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11破2号之二

  2023年12月29日,本院根据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以(2021)浙11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1日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并终止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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