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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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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1月12日

  (2023)浙0211民初2761号

  杨正涛:本院受理原告赵云华与被告杨正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正涛赔偿原告赵云华损失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杨正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正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赵云华。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破65号

  本院根据胡金华的申请,于2023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宁波傲玄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玄机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傲玄机械公司管理人。傲玄机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19日前,向傲玄机械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幢12层;联系人:姜律师,1889568836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傲玄机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2月29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047号

  周许峰、陈彩栋、周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财与被告周许峰、陈彩栋、周智生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9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307号

  伍美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欢与被告伍美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064号

  冯玉虎、冯宝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绿康博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玉虎、冯宝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4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330号

  张金英(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8****248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灏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721号

  谭谨: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民和那萨尔丁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721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谭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宁波民和那萨尔丁典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7460元,并支付以1746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3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谭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宁波民和那萨尔丁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宁波民和那萨尔丁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7元,由被告谭谨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谭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付原告宁波民和那萨尔丁典当有限公司。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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