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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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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1月12日

  (2023)浙0106民初9174号

  张光水: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917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张光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238号

  张烈虎、屠青青、张天翼: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7238号原告柴永战诉被告张烈虎、屠青青、张天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106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340号

  杭州欧盼木品有限公司、俞锦平:本院受理原告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欧盼木品有限公司、俞锦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3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864号

  杨银龙、杭州捷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9****0535):本院受理的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赵爽、王彬、杨银龙、杭州捷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8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784号

  黄水清(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9****3411):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水清、王小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7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水清、王小芹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166号

  陈义权(公民身份号码:4206031979****1035):本院受理原告杨艳与被告陈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义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杨艳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义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758号

  许伟(3411241991****341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玉诺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22年11月-12月轮胎款6839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913号

  母在勇(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8****6970):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营与被告母在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母在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杨新营劳务费63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045元由被告母在勇负担(公告费原告已先行支付,在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319号

  周天闻(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8****6531):原告高泽荣与被告周天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天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高泽荣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天闻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24号

  方攀伟:原告陈青与被告方攀伟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陈青与被告方攀伟于2023年3月1日签订的宁波市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于2023年12月20日解除;二、被告方攀伟返还原告陈青购车款26000元,原告返还被告吉利牌浙BMR715车一辆,双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陈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陈青负担81元(已预交),由被告方攀伟负担4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被告方攀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青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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