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天平

法院公告

2024年1月12日

  (2023)浙0212民初10706号之一

  闫海东: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0706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闫海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70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706号

  王朝学: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0706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朝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706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713号

  华长青(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911221414;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桥镇高埂村126号):本院受理原告张庆忠与被告华长青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华长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张庆忠货款23485元及利息损失(自2023年10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给付之日止)及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元,由被告华长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4)浙0281民初400号

  陈宇(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7****1118)、宁波志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宁波浩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宇、被告宁波志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宁波浩辰建材有限公司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90000;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15%为标准计算的利息58039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1日,90000×15%/365×487=58039)以上金额合计348039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750号

  李迎春:本院受理原告李登华诉被告李迎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揽价款115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3月4日上午8时5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189号之一

  温州兰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兰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兰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温州兰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4)浙0304民初228号

  黄守法、重庆众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衡、成都谦华杰创商贸有限公司、殷建宇、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孟奕辰、郭得民、青海壹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严必友、成都汇通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帮伟、吴家容、毛刚、李中友、重庆宽融汽车经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守法、重庆众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衡、成都谦华杰创商贸有限公司、殷建宇、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孟奕辰、郭得民、青海壹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严必友、成都汇通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帮伟、吴家容、毛刚、李中友、重庆宽融汽车经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执清20号

  申请人朱海彬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5日受理(2023)浙0304执清20号朱海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蔡一帆(浙江省温州市中诚公证处公职管理人)担任朱海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朱海彬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2月19日前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蔡一帆(联系人:蔡一帆、王晓慧;联系电话:0577—86190090、18958968915;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东垟东路南瓯嘉园一组团1幢202室温州市中诚公证处)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4)浙0481破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张金伟的申请于2024年1月2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市远大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海宁市远大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海宁市远大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桐乡市发展大道18号云融中心18楼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7338382;联系人:沈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市远大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付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拒绝交付。本院定于2024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下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2民初6648号

  包永配:本院受理的(2023)浙0502民初6648号原告湖州五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永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429号

  湖州鑫钰整木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杭州团亿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鑫钰整木家居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州鑫钰整木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团亿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22371.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122371.6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3322元,由被告湖州鑫钰整木家居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091号之一

  谢恩喜:原告安吉县上墅乡施善竹木制品厂与被告谢恩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恩喜给付原告安吉县上墅乡施善竹木制品厂货款1028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2858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安吉县上墅乡施善竹木制品厂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20元,由原告安吉县上墅乡施善竹木制品厂负担410元、由被告谢恩喜负担23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公告费用560元,由被告谢恩喜负担,该款原告已先行交纳,被告谢恩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安吉县上墅乡施善竹木制品厂。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604破47号

  因上虞蓝枫电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已经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裁定终结上虞蓝枫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12660号

  薛小刚:原告袁泽民与被告薛小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81民初1266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薛小刚应支付原告袁泽民货款967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天平 00008 法院公告 2024-01-12 浙江法治报2024-01-1200010 2 2024年01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