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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4年1月12日

  (2023)浙0681民初12682号

  应学能:原告赵俊杰与被告应学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81民初1268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应学能应支付原告赵俊杰加工费805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俊杰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元,由原告赵俊杰负担24元,由被告应学能负担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应学能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43号

  黄珍珍、朱串连: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再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珍珍、朱串连之间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043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驳回原告浦江再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181号

  喻清云:本院受理严俏俏与喻清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76号之一

  2023年11月2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木子渔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鸿业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鸿业鞋材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总额992513.69元。目前东阳市鸿业鞋材有限公司可接管的资产总额为4498.3元。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鸿业鞋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月9日裁定宣告东阳市鸿业鞋材有限公司破产。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922破2号

  2020年7月21日和8月24日,本院根据嵊泗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嵊泗天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嵊泗怡贝湾海景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嵊泗怡贝湾海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嵊泗县怡贝湾通和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泗非诚勿扰酒店有限公司(上述六家公司以下简称“列岛公司等六家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列岛公司等六家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于2020年9月1日裁定列岛公司等六家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查明:根据本院(2020)浙0922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确认的246笔债权金额为170,881,058.26元,另有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申报税款的金额89,065,947.15元,管理人已审查确认税款本金41,247,799.53元,因剩余税款金额尚在诉讼中未能予以确认,故目前管理人实际已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212,128,857.79元。除此之外,尚有18笔债权尚在审核中。然,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5日出具的《嵊泗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清算涉及的资产组合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列岛公司等六家公司名下资产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190,328,410元。同时,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5日出具的《关于嵊泗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破产受理日财产状况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反映,截至列岛公司等六家公司破产清算受理日,资产总额为286,782,103.43元,负债总额为466,322,338.12元,净资产为-179,540,234.69元。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和审计报告反映,列岛公司等六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存在其他破产阻碍事由,已达到破产条件,应当依法宣告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裁定宣告嵊泗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嵊泗天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嵊泗怡贝湾海景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嵊泗怡贝湾海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嵊泗非诚勿扰酒店有限公司、嵊泗县怡贝湾通和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破产。 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830号

  黄元光: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友与被告黄元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元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小友借款本金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黄元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14号

  本院依据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2月21日依法裁定受理丽水格乐硕泽云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4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丽水格乐硕泽云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丽水格乐硕泽云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7—8层,单位: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胡佳俊;联系电话:15868727008)。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格乐硕泽云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丽水格乐硕泽云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9号之二

  2022年6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太极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太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太极公司管理人根据《浙江太极工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2023年6月20日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本院认为,太极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无剩余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裁定终结浙江太极工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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