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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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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1月19日

  (2023)浙0108民初4876号

  吴丹:本院对原告滕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滕腾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164元;二、被告吴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滕腾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吴丹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993号

  胡珍秀(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90****1927):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保五诉被告胡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珍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保五借款本金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胡珍秀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003号

  鲁丕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珈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鲁丕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宁波珈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鲁丕祥于2023年4月29日签订《宁波市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编号:NO.0013393)于2023年12月24日解除;二、车辆(车架号/车辆识别代码:LE4GF4JB5BL137208)的车管所档案恢复至原告宁波珈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三、被告鲁丕祥已支付的定金2000元归原告宁波珈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鲁丕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5民初123号

  蔡晓辉、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马先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蔡晓辉、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马先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宁波市江北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5日期间的租杂费771558.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5449元(自2021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1.2%计至2023年7月5日止);支付原告递增租费930772.44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赁物资,其中钢管44377.1米、扣件23530只、套管1712只、高架子6只,或折价赔偿697198.2元(钢管44377.1米按12元/米、扣件23530只按6.5元/只、套管1712只按6.5元/只、高架子6只按150元/只计算);并支付自2023年7月6日至租赁物归还日或折价赔偿支付卡日止的租杂费(钢管按每米0.0145元/天、扣件按每只0.0065元/天、套管按每只0.0095元/天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本案定于2024年3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慈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70号

  林知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林知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林知满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9227.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知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林知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049号

  戴棣波: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伟力与被告戴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89号

  蔡宏世: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1589号]原告赫贯军、丁翠平、丁侠、史发展与被告蔡宏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715号

  陈利华:本院受理原告肖建波与被告陈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1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第六审判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6041号

  徐思(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团螺村二十三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60927****):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哲与被告徐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思于本院判决生效后30天内归还原告韩哲借款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年10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650号

  杨留洋:本院受理原告刘伯翁与被告杨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6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813号

  张鑫:本院原告慈溪市白沙路睿涛针纺织经营部诉被告张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白沙路睿涛针纺织经营部货款97000元,并赔偿原告慈溪市白沙路睿涛针纺织经营部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7000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4)浙0282破1号

  2024年1月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上海互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中城投华东区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中城投华东区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日湖中心1号楼14楼;联系人:马金凤,13732146849)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中城投华东区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中城投华东区建设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中城投华东区建设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中城投华东区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B楼三楼)。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04民初8号

  鲁兴六: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海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兴六、刘洪余、浙江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346号

  余小游、马瑞廷: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小游、马瑞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瑞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0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0元,被告马瑞廷负担223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马瑞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57号

  胡士财: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士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士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0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6元,被告胡士财负担3434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胡士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713号

  许守丽: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守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守丽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388533号、第12862498号、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广告宣传行为;二、被告许守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6000元;三、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2元,被告许守丽负担798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许守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7108号之二

  杨美娇: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美娇与郭西琴、林茂、林星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7108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5189号

  钱颂华:本院受理原告朱豪与被告钱颂华,赵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483民初160号

  朱树泉:本院受理原告陈丽亚诉被告朱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朱树泉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501号

  朱琪凯: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宏杰与被告朱琪凯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朱琪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赵宏杰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朱琪凯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097号

  张松林、郭红霞:本院受理梅俊诉张松林、郭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681民初529号

  朱海风:本院受理原告李田法与被告朱海风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4年3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店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12318号

  阿勒泰市驼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阿勒泰市金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阿勒泰市铸金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勒泰市驼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阿勒泰市金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阿勒泰市铸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4年3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店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9022号

  浙江杰顺运输有限公司:原告诸暨市神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杰顺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81民初90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杰顺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市神翔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浙江杰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杰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破1号

  本院根据衢州益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金岭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裁定受理浙江金岭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金岭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金岭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2月29日前以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邮政编码:322000;联系电话:彭淑洪1570589797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金岭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3月13日上午9时00分召开浙江金岭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等具体事宜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405号

  武义县康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恒辉塑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康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武义县康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武义恒辉塑粉有限公司货款635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武义恒辉塑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武义恒辉塑粉有限公司负担140元,由被告武义县康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7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6民初31号

  张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金文荣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4784元及利息(其中13012元借款以借款13012为基数从2004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41772元借款以借款41772元为基数从2004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3月18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078号

  陈明亮、张兰英:本院受理原告范厚举诉被告陈明亮、张兰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7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113号

  金晟:原告邱施明与被告金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邱施明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金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996号

  张玲: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巨盛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巨盛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712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张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181号

  戴金兵:本院受理原告陈玲平与被告戴金兵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陈玲平货款人民币33292元,及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9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090号

  周孝福:本院受理原告夏秋萍与被告周孝福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夏秋萍货款人民币25838.5元,并赔偿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0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071号

  郭德:本院受理原告薛永红与被告郭德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薛永红货款人民币28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6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4-01-19 浙江法治报2024-01-1900009 2 2024年01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