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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微法

  关于拟作出拆除无主违法建筑决定的公告

  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景苑路22号的钢结构棚面积980.68平方米与位于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03号北侧与807号南侧之间的钢结构棚面积156.47平方米。经本机关调查,该两处建筑物建设时均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筑。

  因该两处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7日在该两处建筑的现场、杭州拱墅门户网站、《浙江法治报》以及建筑物现场等发布《关于限期要求违法建设行为人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告》,要求该两处建筑物的违法行为人前往本机关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截至2023年11月17日公告期已届满,无单位或者个人到本机关接受处理,且经调查仍无法确定该两处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机关认为,该两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拆除该两处无主违法建筑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公告如下:

  1、持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4年02月18日 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机关陈述、申辩,接受调查。

  2、无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4年02月18日 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逾期若无单位或者个人未到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也未自行拆除的,该两处建筑将被视为无主违法建筑,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予以强制拆除。特此公告。

  联系人:羊一飞,联系电话:0571-88026654

  拱墅区小河街道办事处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古运路99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小河街道办事处

  2024年1月19日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慈溪市万事发火机实业有限公司单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慈溪市万事发火机实业有限公司单户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2024年1月10日,该债权的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柒仟零玖拾陆万玖仟伍佰贰拾叁元伍角贰分(小写:¥70,969,523.52元)。债务人及担保人主要分布在宁波地区。

  特别提示: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次资产处置可采取单户处置、部分组包处置或整体组包处置,我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

  本次资产处置的交易对象须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

  本次公告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我公司联系。

  联系人:梁经理   联系电话: 0574-81873352

  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中山东路1800号国华金融中心26-28层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公司稽核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574-81873327。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债权情况以实际为准。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9日

  附件:债权资产清单(基准日:2024年1月10日,单位:人民币 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交浙转(2019)02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2019年6月25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1-85278695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4年1月19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借款人本息截至2023年11月30日。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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