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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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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1月22日

  (2023)浙0106民初7211号

  陈剑: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7211号原告张林诉被告陈剑、杭州蓝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020号

  谭青松、宋文慧: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8020号原告林晓辉诉被告谭青松、宋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106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364号

  金祖坤(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董家桥村汤家):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聪与被告金祖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祖坤支付原告陈金聪货款48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金祖坤支付原告陈金聪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祖坤负担。被告金祖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被告金祖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324号

  胡建兵(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88****3914):本院受理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784号

  赵朋文(公民身份号码:2109051982****0535):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赵朋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7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895号

  陈贤(公民身份号码:330903****0611):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志彬诉被告陈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8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367号

  刘才林(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01X):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兰兰诉被告刘才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3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066号

  绿天鹅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UDD74)、北京一撕得物流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82812124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天鹅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一撕得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绿天鹅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3500元、违约金11700元及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绿天鹅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保全担保费190元;三、被告北京一撕得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54元,由原告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7元,被告绿天鹅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一撕得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37元;保全费1459元,由原告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绿天鹅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一撕得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绿天鹅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一撕得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公告费原告已缴纳,二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503号

  天际汽车(长沙)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普锐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际汽车(长沙)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717号

  丁娜:本院受理原告赖雪芝与被告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1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第六审判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419号

  曾祥林:本院受理原告黄青山与被告曾祥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9日8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25破2号

  2023年12月29日,本院根据债权人郑琦、吴宝玉的申请,裁定受理象山天时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该公司管理人。你(你单位)应在2024年2月20日前,向象山天时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1004;联系人:何帆,王亦晗;电话:18968373675,1396783791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象山天时制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象山天时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象山天时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象山天时制衣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象山天时制衣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象山天时制衣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象山天时制衣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2月23日14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885号之一

  郭林福: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林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林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8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7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31元,被告郭林福负担受理费819元、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4)浙0481民初81号

  杭州政源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星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政源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13时30分,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6129号

  陈丹青:本院受理原告楼正泉与被告陈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丹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楼正泉借款本金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丹青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03破1号

  本院根据朱俊钊的申请,于2024年1月12日裁定受理金华润品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金华润品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润品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2月23日前,向金华润品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宾虹东路299号浙中总部中心1号楼群房4楼;申报联系人:林嫣嫣,电话:1585772187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润品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润品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华润品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3月1日9时15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在线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5727号

  施建杭、蒋福钱、何健: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建杭、蒋福钱、何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施建杭归还原告代偿款22829元及垫付资金利息4153.14元(以每期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计算至2023年11月16日,此后以每期代偿款为基数仍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蒋福钱、何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原告在上述债务及案件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施建杭名下的浙G8WR13号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保障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的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2日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3诉前调205号

  刘毅平:本院受理原告鲍成远诉被告刘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30125元(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月息一分五暂计至起诉之日止,此后按此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24年3月13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4-01-22 浙江法治报2024-01-2200009 2 2024年01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