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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铭格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0555204417)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现声明作废。 金华市铭格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月22日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金华市宏星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92082883D)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现声明作废。 金华市宏星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裁定受理对东阳市鸿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2024年1月4日裁定宣告东阳市鸿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鸿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鉴于东阳市鸿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未能上缴公司的公章印鉴和营业执照,现公告如下:东阳市鸿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章印鉴自2023年6月19日起停止使用,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307428319E)正、副本自2023年6月19日起作废。特此公告。
东阳市鸿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4年1月22日
情况说明
东阳市鸿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83307428319E)遗失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东阳市鸿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4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杭州泰鱼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NMFJ43)遗失本公司财务章壹枚,王君印的法人章壹枚。声明作废。 杭州泰鱼纸业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浙江欧龙陶瓷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3年8月25日浙江欧龙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浙江欧龙陶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龙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0)浙118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浙江欧龙陶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根据《浙江欧龙陶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浙江欧龙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确定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破产财产分配,于2024年1月31日完成破产财产分配。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4778745.92元(计算方式为:可供分配的无抵押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总额16092038.80元-抵押债权优先受偿总额10587372.08元-破产费用194681.14元-本案诉讼费用24484.95元-管理人报酬506754.71元=4778745.92元)。其中劳动债权总额为1382170.00元,本次分配优先受偿部分金额为1382170.00元,税务债权总额为203025.97元,本次分配优先受偿部分金额为203025.97元,普通债权总额为23533897.94元,本次分配金额为3193549.95元,上述债权均已货币方式清偿。
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特此公告。
浙江欧龙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月22日
公 告
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2022年7月1日,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龙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2)浙118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根据《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确定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破产财产分配,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破产财产分配。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202714.45元(计算方式为: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破产财产总额237252.40元-破产费用7208.06元-本案诉讼费用2375.34元-管理人报酬24954.55元=202714.45元)。其中劳动债权总额为9788.80元,本次分配优先受偿金额为9788.80元,税收债权为187877.92元,本次分配优先受偿金额为187877.92元,普通债权总额为13283495.41元,本次分配金额为5047.73元,上述债权均已货币方式清偿。
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特此公告。
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4年1月22日
公 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鼎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鼎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金华鼎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鼎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金华鼎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金华鼎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9-89172808
鼎昇资产联系电话:13566766979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鼎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4年1月22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4年1月9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金华鼎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