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26日
(2023)浙0203民初9149号
奚尊孝(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5****2318):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小兴诉被告奚尊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5民初60号
吴立艳:本院受理原告张亮与被告吴立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5民初73号
柳纪存:本院受理原告周慧与被告柳纪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6破1号
本院根据李雪萍的申请于2024年1月22日裁定受理浙江东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破产管理人。浙江东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3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32楼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杨倩;联系电话:17855848499),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东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东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浙江东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浙江东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损毁、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浙江东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浙江东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浙江东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24年3月29日9时00分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可能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273号
王恩青:本院受理原告王子富与被告王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恩青返还原告王子富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恩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恩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王子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265号
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胡前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壹格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胡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壹格钢铁有限公司货款76642.4元,并支付违约金38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胡前进对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壹格钢铁有限公司货款76642.4元之付款义务就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胡前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胡前进支付原告宁波壹格钢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宁波壹格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元,由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胡前进共同负担其中的17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胡前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壹格钢铁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738号
尤国堂:本院受理原告蒋华与被告尤国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1日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第六审判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904号
乔严龙(公民身份号码341224200001089113,住安徽省蒙城县白杨林场阜西村楼后庄13号)、乔同飞(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903099113,住安徽省蒙城县白杨林场阜西村楼后庄13号):本院审理象山爱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乔严龙、乔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两被告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两被告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乔严龙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象山爱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6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7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乔严龙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象山爱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乔同飞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被告乔严龙的财产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履行不能后,承担保证责任;四、被告乔同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乔严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元,由被告乔严龙、乔同飞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4)浙0281民初61号
韩清利(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7904014212):本院受理胡显伟与韩清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于2022年3月8日借的人民币320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9日9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025号
董先军(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401010051):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董先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宣判。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董先军支付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9138.11元及支付以9138.11元为基数计算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利息,以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6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6元,由被告董先军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23破1号
本院根据武义天闰印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月22日裁定受理了武义金尚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22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武义金尚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武义金尚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28日前,向武义金尚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赖律师15957925650、朱律师1385792079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金尚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金尚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武义金尚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2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3月7日(星期四)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