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26日
(2024)浙0784民诉前调689号
永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康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登记启动永康市正大实业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程序【案号为(2024)浙0784民诉前调689号】。同时,根据评审选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永康市正大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请债权人于2024年3月1日(含1日)前向管理人提供书面或邮寄递交债权申报全部材料。【管理人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414室;邮编:312000;联系人:周超15068522147、鲁颖15381029466;现场申报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永康市正大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定于2024年3月15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及地址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请准时参加。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5898号
李晓(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盛夏村夏嘉畈珠河坑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0032530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信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浙江信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62351.3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本案代理费35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4年3月14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029号
王汝远:本院受理原告方孔荣与被告王汝远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方孔荣货款人民币1272746.59元,并赔偿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665号
姜显新:本院受理原告陈丹素与被告姜显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丹素货款50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10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508号
翁士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冠众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士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冠众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3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9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798号
吴兴程焦线业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志灵纱线经营部与被告吴兴程焦线业经营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兴程焦线业经营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志灵纱线经营部货款人民币404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70元,由被告吴兴程焦线业经营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846号
泮丹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兴邦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泮丹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8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泮丹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兴邦金属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65.34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泮丹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