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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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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1月26日

  (2023)浙0108民初4605号

  邱兰兰:本院审理的原告郝洋与被告邱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460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056号

  胡海军(住浙江省龙港市龙江路):本院受理原告周桥清诉被告胡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海军归还原告周桥清借款9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胡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11民初576号

  唐海军(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马弓村):本院受理原告方高强诉被告唐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LPR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11民初413号

  孙银富(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浦中村):本院受理原告何树明诉被告孙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孙银富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2、被告孙银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孙银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11民初245号

  鲍作威(浙江省天台县三合镇塘下村):本院受理原告李潮军诉被告鲍作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鲍作威支付运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鲍作威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11民初192号、(2024)浙0111民初237号

  孙月萍(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城街):本院受理原告赵升云诉被告孙月萍民间借贷纠纷及原告赵升云诉被告孙月萍追偿权纠纷二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24)浙0111民初192号定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4)浙0111民初237号定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12民初260号

  刘幸运:本院受理原告罗月英诉被告刘幸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刘幸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10500元(利息按月利率1%,从2021年12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9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仍按该利率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23日10时3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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