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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案卷

法院公告

2024年1月29日

  (2023)浙0206民初5463号

  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王添桦(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8****227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典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王添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典威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27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7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被告王添桦对上述被告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添桦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4976元,由被告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王添桦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650元,由被告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王添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典威机械有限公司。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616号

  杨炳芝: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德、林德成、杨炳芝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415号

  洪国春:原告宁波超恒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国春、宁波市鄞州芳源金属制品厂,第三人孙超良、陈学彬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洪国春支付原告宁波超恒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7750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7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超恒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洪国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283号

  马静光:本院受理原告蒋华凤与被告马静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静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蒋华凤医疗费6436元、误工费2100元、护理费13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070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蒋华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蒋华凤负担0.5元(已预交),被告马静光负担6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马静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蒋华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民初228号

  淦涛:本院受理原告赵团结与被告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8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案卷 00009 法院公告 2024-01-29 浙江法治报2024-01-2900010 2 2024年01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