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29日
(2024)浙0212民初90号
徐旺华:本院受理原告夏建达与被告徐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325号
吴赵荣:本院受理原告卢刚与被告吴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792号
王彦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渔夫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彦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231号
吴小二:本院受理原告李小红诉被告吴小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2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小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李小红劳务报酬14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于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754号
赵志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明燕诉被告赵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吴明燕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志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用650元,由被告赵志军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缴纳,被告赵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4)浙0402民初57号
张琦:本院受理原告张歆艺与被告张琦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135号
钟为祥、邱群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新与被告钟为祥、邱群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30701元,并按照LPR的1.5倍计算2023年10月24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2日9时0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23破2号
本院根据杭州新都隆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月22日裁定受理了浙江鑫奥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23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鑫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鑫奥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28日前,向浙江鑫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鑫奥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鑫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鑫奥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2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3月7日(星期四)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177号
武义县金铂特木门厂、金发根: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品缘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金铂特木门厂、金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被告武义县金铂特木门厂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86118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为297403.8元的利息损失从2022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金为88715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金发根承担本案诉讼费;三、被告金发根对第一项请求、第二项请求的金额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5106号
朱松妙、黄笑钦: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朱松妙、黄笑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你们在44378395.9元债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923号
董灵敏、王再星: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灵敏、王再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灵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1110元及截至2023年6月7日的利息11533.74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被告王再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再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灵敏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12元,由被告董灵敏、王再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监9号
刘万利(公民身份号码230827195912134095,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B区9委112栋246号)(东阳市万利缝纫配件制造厂):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潘飞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监9号民事裁定。本院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81号
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永嘉县瓯北街道胜桂阀门经营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51363615、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迪邦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判决:一、宣告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51363615、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嘉县瓯北街道胜桂阀门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永嘉县瓯北街道胜桂阀门经营部负担。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