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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天平

法院公告

2024年2月2日

  (2023)浙0106民初9787号

  杭州鸿金工贸有限公司、杭州科创风管有限公司、沈金良、江秋英、张嘉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鸿金工贸有限公司、杭州科创风管有限公司、沈金良、江秋英、张嘉良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8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6民初219号

  周卫兵:本院受理原告龚琪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8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9292号

  高康:本院受理原告陈凯诉被告高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9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399号

  陈杰:本院受理原告郑纯燕诉被告陈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0日9时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882号

  杭州易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金管家科技有限公司、彭国云:本院受理原告来红与被告杭州易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金管家科技有限公司、彭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杭州易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金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来红借款本金2584746.75元;被告杭州易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金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来红利息损失;被告彭国云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杭州易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金管家科技有限公司、彭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来红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301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114元,由被告杭州易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金管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114元,被告彭国云在被告杭州易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金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27477元的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11民初1181号

  吴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五联村菜坞口5号):本院受理原告叶小权诉被告吴杰、汪宝星合伙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退伙后垫付款项共计32273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486号

  唐洪林:本院受理原告王杭与被告唐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杭借款60000元;二、被告唐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杭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被告唐洪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256号之一

  周国生(户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同二村):本院受理原告朱张火诉被告周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国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朱张火借款44400元;二、被告周国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张火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公告费用276元;三、驳回原告朱张火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原告朱张火负担872元,被告周国生负担9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346号

  刘彩霞(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3****594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聪佩家服装店诉被告刘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0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海曙聪佩家服装店货款44039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7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彩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075号

  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广磊汽车维修厂诉被告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262号

  涂贤松: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广与被告涂贤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涂贤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建广货款18886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888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涂贤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714号

  李晓霞(公民身份号码:6211241993****5505):本院受理原告程高锋与被告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晓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程高锋借款5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晓霞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376号

  鲁晓情(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514X):本院受理原告范丹平与被告鲁晓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鲁晓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范丹平货款67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鲁晓情负担(其中公告费原告范丹平已缴纳,被告鲁晓情应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将公告费支付给原告范丹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611号

  金锋、众博联汇企业管理(山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向心福与被告金锋、第三人众博联汇企业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通知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锋、第三人众博联汇企业管理(山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天平 00010 法院公告 2024-02-02 浙江法治报2024-02-0200012 2 2024年02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