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2月5日
(2023)浙0127民初3625
钱卫:原告王建越与被告钱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3625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建越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268号
王金良(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64****0814):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印法与被告赖海玉,浙江誉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王金良,全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2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842号
于德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于德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1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927号之一
佛山市绿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1FPR67):原告宁波金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绿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绿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金佑电器有限公司货款859372元,并以85937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79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444元由被告佛山市绿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606号之一
左志模(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4515):原告林岗与被告左志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左志模归还原告林岗借款本金47000元,支付截至2023年6月12日的利息2784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1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以4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67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21元,由被告左志模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124号
袁丽萍:本院受理原告魏红海诉被告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0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承诺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袁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魏红海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被告袁丽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5543号
方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蒲州老金五金装璜材料店与被告方峰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4)浙0304民初746号
卢俞克、叶武志、潘建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梁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俞克、黄益峰、叶武志、潘建花、郑文仪、黄进顺、张兵雷、冯克军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900号
章小华:本院受理的湖州南浔新晨印刷有限公司与章小华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章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州南浔新晨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13006.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300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章小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192号
湖州华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廊坊金足蚂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州华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廊坊金足蚂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华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达成的买卖合同于2023年11月11日解除;二、限被告湖州华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廊坊金足蚂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湖州华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194号
南浔玉如施工队:本院受理的朱新荣与南浔玉如施工队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南浔玉如施工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新荣货款1827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816元,由被告南浔玉如施工队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708号
朱新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子泉、车文松、车文良、车文珍与被告朱新忠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法律裁判后果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新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车文松、车文良、车文珍借款35000元及支付利息14400元;二、驳回原告车文松、车文良、车文珍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车文松、车文良、车文珍负担20元,由被告朱新忠负担17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4116号
沈建龙:本院受理的吴兴织里宝峰服装辅料商行与沈建龙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024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1278.15元(以人民币80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23年8月18日);(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9302.15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8日9时30分在和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诉前调4号
潘森祺:本院受理原告徐芳与被告潘森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潘森祺向原告归还借款剩余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17453.33元,总计57453.33元(利息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1%月利率已计算至2023年12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仍按此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为止。)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9日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30号
2023年9月21日,本院根据徐红盈的申请裁定受理徐红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根据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债权人会议组织及表决方式方案》,徐红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以(2023)浙0723破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徐红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和解协议并终结徐红盈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26民初226号
陈海珍:本院受理原告石春钗与被告陈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78000元,利息12374.7元(按月利率0.15分计算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以上合计人民币90374.7元,以后按月利率0.15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胡红建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4月9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40号之一
2023年8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刘指挥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博盛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博盛针织有限公司现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博盛针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博盛针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宣告东阳市博盛针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3破2号
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康勇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康勇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康勇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3月5日前向东阳市康勇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5168248992,朱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3月7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91民初206号
詹艳: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新速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詹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91民初2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依法判令被告詹艳归还欠款10220元;2、要求由詹艳承担诉讼费;3、要求詹艳向公司赔偿经营损失费4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0891民初210号
程小庆:本院受理原告叶美霞诉程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91民初2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依法判令被告程小庆归还借款150000元;2、要求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5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