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毛燕新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毛燕新针对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等9户债权资产包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毛燕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毛燕新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毛燕新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毛燕新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毛燕新 2024年2月5日
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贷款本金及欠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毛燕新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4、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根据满风霞与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满风霞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满风霞与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满风霞 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5日
标的债权清单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上述标的债权清单为截至2019年6月30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为准。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024年2月5日
(2023)浙0891民初408号
吴建辉:本院受理原告方成诉被告吴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91民初4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10万元人民币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19)浙1021破17号
申请人:玉环市容畅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2024年1月30日,玉环市容畅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过管理人全面核查,玉环市容畅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为3730045.29(不含实现担保物权已经授权的部分),但债务人目前负债较多,管理人认为可确认的债权金额为3794541.23元。综上,债务人应当偿还的债务已经超过其公司资产本身,到期债务无法偿还。据此,管理人认为玉环市容畅机械有限公司不具备重整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可能,应宣告破产。本院认为,债务人玉环市容畅机械有限公司停产已久,根据债权审核情况及现有公司资产情况,已资不抵债且无重整、和解的希望。现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宣告玉环市容畅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2605号
潘秀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世发与被告潘秀娟、王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126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潘秀娟、王志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张世发货款759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潘秀娟、王志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4年1月1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永康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4民初5839号,合议庭成员应为“胡晓英、应凌飞、应晓霞”,特此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