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2月6日
(2024)浙0106民初1005号
韩亚洲、段妍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冠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亚洲,杭州艺梵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张利伟,段妍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及2023年4月15日之前的逾期利息1791883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3年4月1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97203.5元;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律师费76540元,保全担保费1400元;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6民初1006号
韩亚洲、段妍妍: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安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亚洲、段妍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装修款453000元及利息;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初259号
苗文堂、王昆、蒲剑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弥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被告何艳、苗文堂、常岩栋、魏巍、王昆、蒲剑宇、第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弥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何艳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出资的700万元范围内,对(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33号裁决书裁决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弥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应偿还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苗文堂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对(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33号裁决书裁决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弥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应偿还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2450元,由被告何艳、苗文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585号
江旭娇(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98****5722)、朱亦新(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7****3697):本院受理原告王迪与被告江旭娇、朱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等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777号
张才(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0****2279):本院受理原告张凯诉被告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0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才归还原告张凯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张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630号
陈孝林(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0****5594):本院受理原告王淑珍与被告陈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孝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王淑珍借款207044.7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428元,由原告王淑珍负担22元,由被告陈孝林负担4406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50元(原告王淑珍均已缴纳)由被告陈孝林负担,被告陈孝林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王淑珍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979号
于灵海(公民身份号码:2321251975****6351)、于灵昌(公民身份号码:2321251973****6336):本院受理原告刘则健与被告于灵海、于灵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质证传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北仑交警大队9号门三楼)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3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质证。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869号
柯学忠:本院受理原告蒋良菊与被告柯学忠、第三人余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869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蒋良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原告蒋良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304民初24号
胡建辉: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胡建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837号之一
王先强、广州市百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王先强、广州市百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先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赔偿款36528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王先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4)浙0424民初237号
郑仙龙:本院审理原告李春翠诉被告郑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4)浙0502破4号
本院根据执行转破产程序及债权人俞志成的申请,于2024年1月31日裁定受理湖州吴兴恒和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吴兴恒和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湖州吴兴恒和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前,向湖州吴兴恒和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吴兴恒和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湖州吴兴恒和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4月2日14时30分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地址:湖州市吴兴区西山路1698号)或通过网络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方式采用“网络形式”与线下相结合,参会指引管理人将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498号
南浔皆喜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兴明与被告南浔皆喜建材经营部、谭世举、湖北澳新粘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湖北澳新粘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司法鉴定退案函、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4年3月11日13时3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704号
嵇裕楠: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被告嵇裕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嵇裕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款项5228.4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5228.42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80元,由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负担290元,由被告嵇裕楠负担39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850号
宋景运:本院受理的原告尤思斯与被告宋景运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尤思斯与被告宋景运离婚;二、婚生女尤宋宋跟随原告尤思斯共同生活,由被告宋景运于本判决生效次月起负担婚生女生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女尤宋宋年满18周岁止,定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教育费及医疗费用凭发票各半承担;三、驳回原告尤思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被告宋景运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923号
姚惠琴: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海强与被告宋红良、姚惠琴、黄文珍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宋红良、姚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苏海强借款492500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2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134471.25元,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49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计算)。二、驳回原告苏海强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6元,减半收取6153元,由原告负担53元,由被告宋红良、姚惠琴负担61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10号之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普非特压纹制版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4日依法受理丽水市卓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本院认为,债务人丽水市卓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2月2日裁定宣告丽水市卓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同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终结丽水市卓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