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父亲意外离世
祖父母与母亲争夺监护权
法院:监护职责由双方共同承担并履行
《东南早报》 陈玲红 谢艺欣 尤加阳
孩子的父亲意外离世,已经离婚的母亲和爷爷奶奶争夺监护权。爷爷奶奶认为孩子出生5个月后,她的母亲就离开了家,从未尽到母亲的职责,不适合监护孩子;母亲则辩称是因为遭受家庭暴力才离开家,这些年探视孩子多次未果,母亲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
情况到底如何?法院又会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谁呢?看看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监护权纠纷案。
案情
孩子出生不久母亲离家
祖父母要求撤销其监护权
2015年,陈先生与蔡女士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取名安安(化名)。2019年5月,蔡女士因家庭矛盾起诉与陈先生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安安由陈先生抚养。2022年11月,陈先生意外身亡,蔡女士依法成为安安的第一顺序监护人。
然而,安安的爷爷奶奶老陈夫妇认为,安安自出生后一直在陈家生活,蔡女士在安安5个月大时就离开了家,其间未曾探望过孩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从未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更未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他们比蔡女士更适合做安安的监护人,诉求撤销蔡女士对安安的监护权。
蔡女士辩称,自己与陈先生离婚是因遭遇家庭暴力,离婚后蔡女士多次想探视女儿,却遭到陈先生的威胁恐吓,导致她无法正常行使探视权,也因此不敢将安安的生活费交付给陈先生,但这些年她已开设账户为孩子预存了生活费。蔡女士认为,陈先生身故,而她未丧失监护能力,也具备监护意愿,作为孩子的母亲理应成为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
双方就安安监护权到底由谁承担的问题争议无果,老陈夫妇便将蔡女士诉至法院,诉其未履行监护职责,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审理
夫妻关系不和是前因
孩子母亲未怠于监护
法院审理认为,蔡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后,安安由陈先生直接抚养,监护职责由陈先生直接履行;由于先前夫妻关系不和,蔡女士在离婚分居的状态下较难主动行使监护权,但其态度积极,有直接抚养意愿,故法院认为蔡女士不存在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的情形。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法院驳回老陈夫妇撤销蔡女士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对孩子的监护问题,法院也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经法院查明,安安自小生活在陈家,与蔡女士的接触很少,因此对蔡女士十分陌生。面对法院询问,孩子表示选择继续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对此,蔡女士也表示愿意尊重安安的意愿,在不改变孩子日常学习、生活环境的前提下,愿意跟随、陪伴安安共同生活,尽一位母亲和监护人应尽的责任。
说法
监护权纠纷案件中
未成年人的利益为最大
综合前述情况,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以不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和环境为宜,继续由老陈夫妇抚养安安。为方便行使监护职责,安安的监护职责最终由祖父母、母亲双方共同承担并履行。
法官介绍,在审理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法院从充分保护案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化解矛盾纠纷、修复亲情关系为目标,确定最合适未成年的监护人。撤销监护权制度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形,相关人员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