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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24年2月7日

  (2024)浙0106民初1056号

  杭州德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莉华、詹科武诉被告杭州德昇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涤除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云溪印象创意园6幢805室的登记事项并赔偿自2019年5月19日到2023年12月7日损失人民币27300元,剩余赔偿费自2023年12月8日起支付至侵权行为解除之日止,按每月500元计算;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908号

  姜张明(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张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姜张明支付原告浙江大陆化工有限公司代偿款1,443,996.36元及利息153,483.4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77元(预收38,899元),由被告姜张明负担。被告姜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957号

  江峰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里山村新街):本院受理原告夏建根与被告江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江峰华支付夏建根货款3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江峰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193号

  青岛智胜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齐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智胜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智胜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宁波齐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3820元,并支付以5382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青岛智胜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宁波齐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4000元、担保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258元,保全费55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青岛智胜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116号

  刘航(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86****1812):原告杨容与被告刘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1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059号

  熊桂东(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86****8484):原告王利军与被告熊桂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5民初361号

  周雷:本院受理原告魏巾皓与被告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10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05号

  张习军: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与被告张习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习军偿还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赔偿款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习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514号之一

  周广华(341224197310053056):本院受理原告颜毅萍与被告周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75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周广华归还原告颜毅萍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745元,由被告周广华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广华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179号

  厦门淘惠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314QJ2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隐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淘惠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45号之一

  2024年2月4日,本院根据姜跃土管理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认可《姜跃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和解方案》并终结姜跃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83号之一

  2023年12月1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中振永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康美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康美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康美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康美电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2月5日宣告东阳市康美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846号

  赵龙(公民身份号码:430407199506130011,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街道丁家牌楼社区居委会黄白路108号3栋3单元101户):原告吕莹莹与被告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赵龙返还原告吕莹莹借款21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75元,由被告赵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524号

  徐全花:本院受理原告陈俊杰诉被告徐全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全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俊杰车辆维修费2744.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007号

  王忠国: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再武与被告王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再武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王忠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4576号

  徐琼敏、李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天台县天民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琼敏、苟亚军、李建军、温州京王鞋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457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温州京王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天台县天民橡胶有限公司货款118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18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徐琼敏、苟亚军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天台县天民橡胶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建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8元,由被告温州京王鞋材有限公司、徐琼敏、苟亚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4)浙1081破4号

  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韩成斌的申请,于2024年1月26日裁定受理温岭京艺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2月4日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岭京艺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岭京艺装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3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达到22号;联系电话:18367691463;联系人:叶冰清)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岭京艺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温岭京艺装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3月29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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