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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银行拒绝放贷
房子我能不买了吗?

法院:虽然违约
但合同可以解除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姚瑞

  小吴打算按揭买房,没想到付完首付之后被银行拒贷。剩余的欠款付不出来,她想解除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但房产公司不同意。日前,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吴是外地人,在安吉工作多年。2021年,小吴攒下首付之后,打算在县城买套房子居住。精心挑选下,她选中了某房产公司出售的一套价值525万元的商品房。很快,小吴就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双方约定小吴支付首期房价款158万元,剩余房款由小吴申请按揭贷款支付。

  可当小吴支付完首付款,银行这边却因小吴首付比例不足、未提供收入来源证明等原因,拒绝了她的按揭贷款申请。“银行不放贷,房产公司要我一次性补齐剩余360多万的购房款,这么多钱我实在无能为力。”小吴说。

  银行拒绝放贷后,小吴便向房产公司提出了退房。但房产公司并不同意,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因客户自身原因,贷款无法发放,应以现金补足。无奈之下,小吴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法院判决:

  安吉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诚实信用而赋予守约方当事人的权利。银行不发放贷款的原因是小吴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不符合银行要求,故小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违约。但法律并未一概禁止违约方解除合同,如双方形成合同僵局,可以有条件地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

  法官表示,全款购买案涉房屋超出了小吴的履行能力,小吴未按约补足房款的行为主观上并非恶意;小吴在签合同的时候,对获得银行贷款具有预期,但银行拒贷之后,再要求小吴承担超出其履行能力的义务不尽公平;房产公司在小吴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选择解除合同并追究小吴的违约责任,这一做法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小吴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在扣除违约金后,房产公司返还小吴首付款1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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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我能不买了吗?
2024-02-07 26636709 2 2024年02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