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人的“大数据”与法律治理
贾高邦
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大数据+法律”的法治模式已经在宏观治理、犯罪预防等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似乎“大数据”是当代数字社会的专属,然而,在先秦时期,华夏的先民们已经开启了“大数据+法律”的法治模式,并在社会实践中产生了积极效应。
商鞅变法时,秦人通过制定法律以实现富国强兵,此时秦法具有很强的工具性特征。除法律之外,秦人也采用“大数据”管理方式进行有效治理。
《商君书》在倡导“为法令为禁室”的同时,也制定了“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的措施,即在用法律进行管理的同时,也需要全面对人口进行数据统计,这样才能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刘邦入咸阳,萧何首先注重收集秦时法律规定,“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律令是秦治理国家的规范基础,萧何后因之而制汉律。所谓“图书”,《史记》载:“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阸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即是秦政府所掌握各种大数据的集合。此后,刘邦集团在这些律令规章和统计数据的支持下,在秦末战争中游刃有余地攻城略地并迅速建立起统治秩序。
由此可见,早在两千多年前,秦人已经同时使用大数据和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在立法层面,以成文律令的形式规定大数据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在管理层面,以大数据统计为依据对司法官员的绩效进行考核;在行政层面,以大数据收集、统计、上报的内容为依据完善法律与社会治理。
随着大量考古文物的面世,出土简牍越来越清晰地展现出秦朝法律的面貌,从睡虎地秦墓竹简、岳麓秦简、里耶秦简等简牍中,可以清晰地了解秦朝如何通过立法利用大数据实施国家治理的。
通过农业立法实现“大数据”管理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对农业进行管理的法律有《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仓律》等,这些法律涉及农作物播种、生长、收割、储藏等一系列行为。《田律》规定,“雨为澍”(即突然下雨)和“秀粟”(即谷物抽穗结实)时,应马上将这些情况与已开垦而未耕种田地的顷数书面报告。谷物生长后逢雨,也要马上将“雨少多”和田地“所利顷数”书面报告。如遇旱涝、蝗虫等灾害,也要报告受灾顷数。在八月底前,根据距离远近,“近县”由“轻足”(即走得快的人)将报告送达,“远县”由“邮”(即驿站)将报告传送。《田律》还规定,将粮仓中储存粮草所用“木、荐”即木头和草垫撤除时,应立即将“石数”报告“县廷”,“木、荐”不能移作他用。
《仓律》规定,“稻后禾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糯黏稻。别粲、糯之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意思是针对不同种类的粮食要分别予以统计,在每年十月形成文书,上报中央。数据要分门别类地进行统计,在次年年初集中上报。如此细密的规定反映出秦法对于大数据准确性的重视。《仓律》还规定,谷物、干草入仓时要记入“仓籍”。计量谷子、黍子时,要“以书言年”,即要记录其产年与各自的数目。《效律》规定,“县料而不备”(即发现物资不足数时)要“钦书”,即一律记明具体的数目。
此外,秦法也重视对人口、兵器等数据的统计。《秦律十八种》中的《内史杂》规定“都官岁是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即要求地方官府统计每年的器物损毁及需要补充的数量,并在年底将数据集中上报给中央。岳麓秦简(肆)347-352号简载,“上计最、志、群课、徒隶员簿,会十月望”,要求地方官府在每年年初将各官员、役使人员的考核数据汇总给中央。
“大数据”在司法行政中的作用
在司法层面,秦人以统计数据为依据,对司法官员的绩效进行考核。比如,岳麓秦简(柒)180、181号简有“郡岁以计时□□狱计,独写其狱不当律令谳者,计籍”“廷岁以郡狱计最人数,率谳及奏移廷者人数,课移多者为殿,取殿人……”的记载,意为郡每年在“上计”时要将“狱计”一并上交,而且要将那些不应该向上级“谳”的案件单独书写,廷尉每年要以郡上报的“狱计”数据为依据,算出“谳”和“奏”的比例,评比出优劣,以此作为基层司法官员的考核依据。
里耶秦简(贰)9-1141号简则记有“狱史华断狱廿九……筭”。“筭”是总计账簿、文书等数目的记录,岳麓秦简(肆)346号简载,“县官上计执法,执法上计最皇帝所,皆用筭橐□,告巂已,复还筭橐,令报□县官”。这枚“筭”记录了一段时间内狱史华断狱的数量,其性质应当属于计、课类文书,这类文书的主要功能就是以数据的形式将官员的绩效量化,便于考核。
秦奉行法家思想,号称“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秦法对于各类数据收集、统计、上报的规定见于律令条文,但这些规定能否发挥实效,还有赖于官员的执行(也即是否“依法行政”)。
里耶秦简显示,秦的县级机关要以年、月为周期,将当地政府所掌握的各类数据进行集中上报,这与秦法的规定相符合。比如,里耶秦简(壹)8-653+9-1370号简有“元年八月庚午朔朔日,迁陵守丞固敢言之,守府书曰:上真见兵,会九月朔日守府。今上应书者一牒,敢言之”的记载,此简的大意是,洞庭郡命令,迁陵县将实际拥有的兵器数量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迁陵县执行了洞庭郡的命令,并将大数据以“牒书”的形式上报给洞庭郡。里耶秦简(壹)8-458号简正是“牒书”的内容:“迁陵库真见兵甲三百卌九。甲廿一。鞮瞀卅九。胄廿八。弩二百五十一……”这枚简将迁陵武库中的兵器数量统计得清清楚楚,充分说明了秦代有关数据统计的法律得到了有效执行。
秦人“大数据+法律”治理的影响
秦人对大数据和法律的重视,对后世的社会治理产生了深刻影响。尽管汉朝统治者对秦法的严苛性进行了拨乱反正,但毕竟“汉承秦制”,“大数据+法律”的治理模式依然被汉代所继承。汉初制定的《二年律令》中即有“官各以二尺牒疏书一岁马、牛它物用槀数、余见刍槀数上内史,恒会八月望”的规定。可见,汉朝统治者仍然将数据的收集、统计和上报视为掌握地方信息、实现中央对地方控制和高效治理的有效方法。
自秦汉以来,便进入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式国家的时代。之后的两千多年来,虽然中华民族经历了无数波折,但始终保持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格局不动摇。这固然有大统一观念的深入影响,而有效的治理方式亦是维持国家统一的必要手段。所谓“百代都行秦政法”,“秦政法”不仅是指秦之法律,亦包含其他的治理方式,它的郡县制、文书行政、大数据管理等均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摘自《人民法院报》;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