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2月22日
(2023)浙0503破37号之一
2024年2月18日,湖州正邦美作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湖州正邦美作木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清偿的财产为1506.82元,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共计1705元,而湖州正邦美作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提请本院宣告湖州正邦美作木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湖州正邦美作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湖州正邦美作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现管理人请求宣告湖州正邦美作木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裁定宣告湖州正邦美作木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3387号
徐仕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仕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立即归还借款本息101039.84元,其中本金100000元、利息1036.15元、复利3.69元(利息、罚息已自2023年6月8日起算至2023年7月4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陆伟民独任审判于2024年4月22日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王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416号
陆成龙(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40-1号3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940507761X):本院受理原告方林娟与被告陆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3)浙0784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陆成龙归还原告方林娟借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3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陆成龙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476号
朱文琴: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曹菊娥服饰商行与被告朱文琴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文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区曹菊娥服饰商行人民币9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闻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朱文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518号
温岭中民普健福祉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翁则平与被告温岭中民普健福祉贸易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且无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5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翁则平货款人民币45800元,并赔偿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0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741号
郑根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通利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根岳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7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区通利钢圈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5051号
李海波:本院受理原告盛敏与被告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505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李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盛敏支付150000元;二、限被告李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盛敏公告费损失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10元,由被告李海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