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2月29日
(2023)浙0106民初6648号
张夏:本院受理原告郑孔明诉被告张夏及楼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66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785号
应奉龙:本院受理原告孙敏杭诉被告应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789号
朱海华:本院受理原告赵杰诉被告朱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6民初511号
杭州意中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智伟与被告杭州意中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6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786号
傅高泉:本院受理原告张莉虹诉被告傅高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268号
姜帅:本院对原告许迪诉被告姜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许迪借款本金3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姜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许迪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姜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11民初353号
颜苏芬(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桥头路):本院受理原告周江波诉被告颜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周江波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归还完毕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月利率1.28%);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城南法庭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11民初263号
江祺豪(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虾寺镇南乔村一区):本院受理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凤青、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祺豪、王垂化、俞彪、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与宣凤青签订的《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合同》;2.判令宣凤青赔偿原告损失71884.61元(损失金额以收车时点全部未付租金154537.89元与逾期利息346.72元之和减去车辆收车节点评估价值83000元);3.判令宣凤青支付逾期利息33821.71元(逾期利息计算以被告应赔偿损失金额71884.61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车辆收回时点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1月10日的逾期利息金额为33821.71元);4.判令宣凤青按计息本金总额的20%为标准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违约金28980元;5.判令宣凤青处理车辆违章扣分,缴纳并承担相应罚款;6.判令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协助配合原告办理车架号为LSGKE54A7KW254223的车辆进行过户;7.判令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祺豪、王垂化、俞彪、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对以上全部欠款金额承担连带责任;8.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与本案诉讼有关的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6日上午9时在城南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861号
罗康红(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1****003X):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新庄诉被告罗康红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0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康红赔偿原告肖新庄各项损失共计2899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肖新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肖新庄负担109元,被告罗康红负担39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罗康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3破4号
本院根据张冰保的申请,于2024年2月18日裁定受理宁波铭毓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铭毓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宁波铭毓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向宁波铭毓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幢12层,联系人:姜律师,17888241672),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铭毓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铭毓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4月16日14时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024号
李柯煜(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8****8616):本院受理原告杨太平与被告李柯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柯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杨太平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李柯煜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326号
王成龙:本院受理原告代爱荣与被告王成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4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326号之一
王成龙:本院受理原告周桂玉与被告王成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4326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547号
苏建芹: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玉山塑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建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苏建芹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玉山塑料工贸有限公司价款90706.68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以90706.68元中未付余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为5787.2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4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584号
石波: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宁与被告石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石波支付原告徐国宁货款7696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24元,财产保全费789元,合计2513元,由被告石波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943号
宁波双润家具有限公司、黄新庚、阳福平:本院受理原告庞乾军诉被告宁波双润家具有限公司、黄新庚、阳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9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庞乾军与被告宁波双润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租赁补充合同》两份于2022年12月31日解除;二、被告宁波双润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庞乾军租金12833元、抵偿款97700元,合计110533元;并支付原告庞乾军违约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三、驳回原告庞乾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58元,由被告宁波双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双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交予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398号
曾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鑫金移门店与被告曾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7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鑫金移门店货款1684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23年9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871元,由被告曾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7540号
王克生: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王克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754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424民初102号
徐益仙:本院审理原告金晓锋诉被告徐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84民初232号
李秉恩(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溪坦村溪南1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3162619):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航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秉恩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永康市航尚工贸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李秉恩向原告缴纳出资款100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4年4月12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088号
邱小明:本院受理原告黄荣仙与被告邱小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979号
吴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叶萍诉被告吴少华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叶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萍负担(已预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007号
吴张玲:本院受理原告宁海轿辰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张玲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宁海轿辰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