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品店卖了2箱收来的茅台,岂料酒是假的
“退一赔三”后,店家能否追偿损失?
本报记者 蓝莹 通讯员 永法
本报讯 春节以来,茅台热销,消费者买到假茅台引发的维权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如果商家进货收购到假茅台又该如何维权呢?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出售方被告小张向购买方原告副食品店返还货款并按照30%比例赔偿副食品店损失。
原告副食品店的损失从哪里来?这还得从另一个案件说起。
2021年8月,原告副食品店从被告小张处以每瓶3700元的价格收购了2箱茅台,价格共计44400元。同年12月,副食品店将这两箱茅台以每瓶3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小赵。2022年3月,小赵以该酒系假冒产品向永嘉法院提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认定了副食品店从小张处收购茅台并向小赵出售的事实,并以涉案茅台系假冒产品为由,判令副食品店返还小赵货款45600元及赔偿货款额3倍的赔偿款136800元。副食品店依照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原告副食品店认为,酒是按照市场价从小张那里收购的,小张明知副食品店购入涉案酒的目的是二次销售,而该假冒茅台的二次销售行为将可能导致副食品店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仍向副食品店出售假冒茅台,最终导致副食品店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让小张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小张辩称,原告副食品店对损失产生存在重大过错,没有尽到查验义务,并且曾因销售假冒产品被有关部门处罚过,故自己无需承担原告的相应损失。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为收购涉案茅台达成的买卖合同,因涉案茅台被鉴定为假冒产品,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也同意,故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返还原告相应货款。至于原告的另一主张,法院认为:原告明知被告并非具备销售茅台的经营许可,且原告从事副食品、酒类销售多年,知晓如要经营正品茅台,应从正规渠道进货。从被告处收购茅台,本身就存在风险,其又不甄别真伪,导致其因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而承担了经济损失,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其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以正品茅台的价格出售假冒茅台给原告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并按照损失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4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合同解除后,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其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诚信经营,从正规途径进货并签订买卖合同,保障产品质量,避免买到假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