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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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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3月7日

  (2023)浙0106民初8467号

  任龙、余桦:本院受理原告厉立超与被告任龙、余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5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92执2058号

  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群辉名誉权纠纷一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群辉发布的涉案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已构成虚假事实陈述,据此,应当认定被告实施了以诽谤、侮辱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被告杨群辉侵害了原告大搜车公司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群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浙江法治报上持续15日发布致歉声明,为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声明须经法院审核,若逾期未履行前述义务,或履行义务时间不足,法院将依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选择一家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杨群辉负担);二、被告杨群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费用)6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杨群辉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杭州互联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杨群辉承担。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535号

  黄超(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0****421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甬旺玻璃厂与被告黄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536号

  张文辉(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9****663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甬旺玻璃厂与被告张文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05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396号

  上海彼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叶国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飞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彼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叶国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848号

  李飞:本院受理原告付国海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付国海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064号

  王丽冰(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6****1564):本院受理原告邵东市中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冰、钱文胜、褚柏年、章盈萍、张健斌、吴辉与宁波市风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243号

  陈郭迷:本院受理的原告严红祥与被告陈郭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5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LPR利率3.4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未付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138号

  赵跃: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晶语水晶工艺品商行与被告赵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4138号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赵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晶语水晶工艺品商行货款10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20元,由赵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仙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215号

  张涌、叶超英:本院受理原告傅慧英诉被告张涌、叶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26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张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傅慧英货款67020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傅慧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2元,公告费用650元,以上合计11152元,由被告张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894号

  兰中东:本院受理原告刘杨萌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刘杨萌与被告兰中东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0月11日解除;二、被告兰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杨萌房屋租金19616.13元和水电费5216.19元,并赔偿原告刘杨萌利息损失(以24832.32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杨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1057元,由被告兰中东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4)浙0802民初559号

  周卫科:本院受理原告祝利建诉被告周卫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07 法院公告 2024-03-07 浙江法治报2024-03-0700009 2 2024年03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