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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大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丹、杨诗雨、杨莉、管祥容、杨华、张贤利、孙怀宇、徐文通、王建军、窦冠天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我委已于2024年2月20日依法做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湖劳人仲案(2023)46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湖州大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丹2023年10月、11月工资合计9702元;支付申请人杨诗雨2023年10月工资1972.4元;支付申请人杨莉2023年10月、11月工资3379.31元;支付申请人管祥容2023年10月、11月工资6666元;支付申请人杨华2023年10月、11月工资合计5313元;支付申请人张贤利2023年10月、11月工资合计4333.67元;支付申请人孙怀宇2023年10月、11月工资合计4851元;支付申请人徐文通2023年10月、11月工资合计6666元;支付申请人王建军2023年10月、11月工资合计4851元;支付申请人窦冠天2023年10月、11月工资合计4322.5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7日
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